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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在世界范围内,贫困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与此同时,贫困人口又具有信贷需求规模小,缺少有效担保方式,居住比较分散、流动性强,资金在生产和消费中混淆使用等特点,很难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和要求,从而难以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因此如何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各国政府目前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一直在试图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60 年代到 70 年代中期,由于没有探索到既能为贫困人群提供持续的信贷支持、又能解决信贷机构自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不少项目随着援助资金的转向而告终。从 70 年代中期开始,亚洲和拉美发展中国家的小额信贷先锋们在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传统民间借贷的一些特点,并结合所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殊情况,创造性的构造了一些适合贫困人群的信贷制度和方式,尤为突出的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为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自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创立后, 小额信贷受到了当地穷人的热烈欢迎,近六成的借款人和他们的家庭已经脱离了贫穷线。此后还出现了一批有代表意义的组织机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的农村信贷部(BRI-UD)、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BacoSoL)、泰国的农村和农业合作社银行(BAAC)。小额信贷在世界各国的成功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20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学习和借鉴小额信贷的国际经验。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小额信贷实践得到我国政府、中央银行,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关注和支持。国务院《中国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 年)》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2005和 2006 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小额信贷组织,并且 2006 年文件已经把 2005 年“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组织的要求上升到了“大力培育”的高度,呼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这些事实都表明了我国政府正在越来越重视小额信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小规模地开展了十多年。199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完全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运作,并已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些试点都比较成功。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C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约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与社科院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贷款公司,以在支农中获利为主要目标,其最高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靠高利率弥补贷款风险,但目前按照规定尚不得吸收存款。虽然山西试点的整体规模仍相当小,但可以说这是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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