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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公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香港银行公会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香港银行公会(下称「公会」)是根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第364章(下称「条例」)于 1981 年成立的法定团体,以取代香港外汇银行公会。该条例亦提供了法定架构,让政府与银行界交流意见,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的发展。
  虽然香港的银行牌照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发出,但持牌银行必须成为公会会员,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亦因而同时受公会的规则所约束。公会的会员是银行,而非银行的雇员。各会员均须委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会的周年大会及各类会议。
  公会的角色
  • 促进香港持牌银行的利益,并在咨询财政司司长的意见后,制定银行经营守则;
  • 作为法律改革、新法例及监管事项的主要咨询组织;
  • 作为政府及有关机构就一般商业及银行事宜,搜集意见的渠道;
  • 作为会员与第三者的沟通渠道;
  • 向会员推广最佳营运方法,并提供信息服务(例如:发出遗失票据的通告);
  • 筹办及赞助专题研讨会,并举办周年晚宴,邀请知名嘉宾在席间演讲。
  若有兴趣知道更多有关公会的宗旨,可参阅条例的第 4 条。

管治及组织 编辑本段回目录

  1. 公会组织架构概览
  香港银行公会
  纪律委员会 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
  其它项目委员会及工作小组
  2. 委员会
  委员会为公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会的决策及管理事宜。条例的第8条列明委员会的组成及权力,并规定委员会由 12 位成员组成,包括 3 间发钞银行及 9 位选任委员。
  永久会员的会籍与发钞银行地位相连。3 位永久会员,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均为发钞银行;祇要它们在香港的发钞银行地位不变,便可继续作为永久会员。自1996 年起,公会主席职位由3 间永久会员银行轮流每年担任。
  9 位选任会员是通过每3 年一次的选举产生,本地及海外银行分别占4 席及5 席。
  2005 - 2008 年委员会成员:
  主席: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副主席: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选任委员: 本地会员代表 海外会员代表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荷兰银行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三菱东京 UFJ 银行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法国国家巴黎银行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委员会的活动由咨询委员会每季作检讨(请参阅第3 部分)。
  公会就专题事项,成立项目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向委员会提出建议(请参阅第5 部份)。公会会员银行(通常为委员会成员),亦提名其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会参与外界团体的活动。
  3. 咨询委员会
  由 24 位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包括3 位永久会员及根据条例(附表)中指定地区组别,每年选出的21 位代表。
  除了就银行事务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外,咨询委员会亦担当会员银行及委员会沟通的桥梁角色。主席每季向咨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而咨询委员会成员藉此机会可以评论报告,及提出其它事项讨论。
  咨询委员会成员(2006 - 2007 年):
  主席: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副主席: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选任委员: 澳洲、印度尼西亚、新西兰及菲律宾 澳洲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奥地利、揶威、瑞典及瑞士 瑞士银行
  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西班牙及英国 罗马银行
  意大利联合银行
  华比富通银行
  Sanpaolo Imi S.p.A.
  加拿大及美国 美国银行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
  花旗银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印度、伊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及泰国 State Bank of India
  日本 三井住友银行
  The Shiga Bank Ltd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南朝鲜、新加坡及中国台湾 DBS Bank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4. 纪律委员会
  条例阐明纪律委员会的组成、权力、程序及处分方法。根据纪律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有权对违例会员,采取处分,包括谴责及开除会籍。然而,从未有会员因违例而需要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
  5. 其它项目委员会及工作小组
  公会就较复杂、技术性或专题项目,成立小组进行研究,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供委员会认可。现时的项目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包括:
  公会属下的项目委员会及工作小组
  i. 对外事务委员会
  o 策划、监督和协调影响业内事项的游说工作;
  o 建立和保持与中国内地、亚太区和其它金融中心的银行公会及有关贸易机构的联系,藉此交流意见。
  ii. 一般规则委员会
  o 处理有关一般规则和国际商会刊物的查询。
  iii. 会员服务委员会
  o 就提供更佳的会员服务提出建议;
  o 负责策划及推行获批准的有关计划。
  iv. 税务委员会
  o 审议对银行有影响的财政及税务事宜;
  o 就需要业内游说的事宜,草拟文件。
  v. 技术运作委员会
  o 监督银行间的结算及支付系统;
  o 监察对银行有影响的操作或技术性发展。
  vi. 人民币服务工作小组
  o 让业界讨论在香港推行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有关事宜。
  金融界的联合委员会 / 项目工作小组
  i. 银行营运守则委员会
  o 由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及金管局一同组成;
  o 就《银行营运守则》的适用性,提供辅助及指导;
  o 按市场发展,不时检讨及修订该守则。
  ii. 个人信贷工作小组
  o 由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及香港信贷机构联会有限公司一同组成;
  o 让业界讨论及考虑有关客户贷款及个人破产问题对金融业的影响。
  iii. 商业信贷数据库工作小组
  o 由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和金管局一同组成;
  o 就拓展商业信贷数据库,为业界提供建议,以提供中小企业的信贷数据。
  iv. 电子银行工作小组
  o 由银行公会、金管局及警方一同组成;
  o 就电子银行服务的保安问题,建议客户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及制订电子银行事故的汇报指引。
  v. 「金融服务渠道」工作小组
  o 由银行公会、金管局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组成;
  o 就如何由传统人手服务的银行分行外,怎样向更多市民提供更广泛银行服务渠道,使他们得以享用基本银行服务,进行探讨。
  规则与指引
  公会亦订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及指引予其会员,详情参阅「规则及指引」。

银行间的支付及结算系统 编辑本段回目录

  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下称「结算公司」)于 1995 年成立,由银行公会及金管局各占一半股权。结算公司为会员银行提供港元、美元、欧罗及人民币的支付及结算服务,并由《结算所规则》规管有关运作及参与者的责任。公会的所有会员均使用该项服务。结算公司的董事局由 6 位公会代表和 2 位金管局代表所组成。有关支付及结算服务的详情请浏览结算公司网页 www.hkicl.com.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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