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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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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952年,东莞县人民银行遵循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的自下而上广泛组织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决议,成立麻涌经济作物区的六坊、新基、南洲、鸥搓、搓窖,虎门的大宁,寮步的良边和万顷沙的顺安八个信用互助组。1953年10月,新基信用组升格为信用社,是我市最先成立的信用合作社,也是继东莞县人民银行成立后的全县第一家金融机构。1954年县支行集中力量开展建社工作,全县共有102个信用社和2个信用组,建社的乡数占全县总乡数46%,有社(组)员33,651户,共收股金71,199万元(旧币),初步形成了为农村生产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金融网络。1955年,我县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73个。1956年,全县共建立228个信用社,实现了乡乡有信用社机构。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按照中央“两放、三统、一包”的原则,县支行于12月26日将各公社所在地的营业所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原乡级信用社由大队管理。1959年6月,下放的营业所被全部收回,并明确信用社仍归县人民银行领导。1962年至1963年,全县各人民公社、信用社先后改组为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的信用合作社,既是管理机构,又办具体业务,实行统一核算。1968年文革期间,部分信用合作社被撤消,信用分社下放给大队自行核算。1973年,全面恢复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的信用合作社和合作社统一核算制度。1985年,为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成立东莞县信用联社。1987年底,全市共有镇级独立核算单位32个、乡级独立核算单位32个;非独立核算的分社485个、站18个、储蓄所57个,共有机构595个,遍布东莞城乡。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1995年实行农行、信用社分门办公;1997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决定,东莞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成立东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直接在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开展各项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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