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实验 创建词条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百科

伊斯兰发展银行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伊斯兰发展银行编辑本段回目录

  伊斯兰发展银行(a1-Bank a1—Islami Li a1-Tanmiyah)
  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建立,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现任行长穆罕默德·阿里。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现发展到44个成员国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其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1)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2)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3)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该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账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该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该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提款。该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颠为8.8226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1985年起,该行给中国新疆、宁夏等省(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提供了资助。
经管百科已经为您找到更多关于“伊斯兰发展银行”的相关信息,点击查看>>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伊斯兰发展银行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