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O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SO概述
ESO即经理股票期权,是指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即行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不行权。当股价上升超过行权价时,经理人将以行权价购得股票并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差额收益;如果股票价格下降低于行权价时,经理人将弃权,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它是一种旨在将经理人的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以提高经理人的努力经营程度,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ESO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目前,对ESO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内在价值法、公允价值法和或有事项法三种。
内在价值法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2年在第25号意见书“对雇员发股的会计处理”中提出的。ESO的内在价值是指授予日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大;反之,差额越小,内在价值越小。在这种方法下,将经理人行权前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的待摊费用处理。在企业与经理人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当日按照内在价值,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一方面确认待摊费用。以后在规定的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将待摊费用逐期摊销为期间费用,当经理人行权后再将期权转方股本。
该方法简单易学、易于理解、方便操作。但是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当行权价低于授予日的股价时,ESO才确认为费用;当行权价等于或高于授予日的股价时,ESO将不确认费用或者说确认的费用为零。这导致了APB25发布之后,几乎所有实施ESO计划的公司,都将行权价定为等于或者高于授予日的股价,从而不确认费用。
为克服内在价值法在计量上存在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发布了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基于股票的报酬的会计处理》,提出公允价值法。公允价值是指在非强迫和清算的情况下,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存在着活跃的交易市场,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就是其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公允价值应以当前环境下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ESO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B-S模型定价。综合考虑授予日的股价、行权价、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股利发放情况以及股价的波动幅度等因素。在该方法下,不管采用哪种类型的股票期权,都要确认一定的期权费用,这是公允价值法与内在价值法最明显的不同。理由是:第一,股票期权具有价值;第二,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第三,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价值,估算股票期权的价值时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并不比其他计量的不确定性更大。
公允价值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用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按照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具有内在一致性。另一方面,不管什么类型的期权都确认期权费用有助于降低股市泡沫。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公允价值并不好确定,它的计算不像内在价值法计算那么简单;第二,分摊期权费用较高,导致企业当期利润大幅缩水。
国内有不少会计专家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企业给予经理人的一种或有报酬,期权持有者将来有可能行权所支付的款项在授予日只是一种或有股款,因而也就形成企业的一种或有资产。当然,企业在将来交付给期权持有者的普通股项目也就应当是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收取认股款的权利与交付普通股的义务是否能够发生,取决于未来公司的股价变动情况。因此,应当将股票期权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或有事项,并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在授予日按照行权价确认一项债权,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预计股本)。经理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管理人员,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
由于我国企业在实施股票期权时,行权价、行权量、行权期事先已经明确,从实际操作看,不少企业用这种方法确认经理股票期权。所以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但也存在着不足。因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经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否则就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本着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持会计应有的谨慎性,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的原则。当前,经理股票期权在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其他两种方法的长处,并根据企业股票期权契约的不同特点灵活处理。
ESO即经理股票期权,是指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即行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不行权。当股价上升超过行权价时,经理人将以行权价购得股票并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差额收益;如果股票价格下降低于行权价时,经理人将弃权,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它是一种旨在将经理人的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以提高经理人的努力经营程度,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ESO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目前,对ESO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内在价值法、公允价值法和或有事项法三种。
内在价值法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2年在第25号意见书“对雇员发股的会计处理”中提出的。ESO的内在价值是指授予日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大;反之,差额越小,内在价值越小。在这种方法下,将经理人行权前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的待摊费用处理。在企业与经理人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当日按照内在价值,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一方面确认待摊费用。以后在规定的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将待摊费用逐期摊销为期间费用,当经理人行权后再将期权转方股本。
该方法简单易学、易于理解、方便操作。但是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当行权价低于授予日的股价时,ESO才确认为费用;当行权价等于或高于授予日的股价时,ESO将不确认费用或者说确认的费用为零。这导致了APB25发布之后,几乎所有实施ESO计划的公司,都将行权价定为等于或者高于授予日的股价,从而不确认费用。
为克服内在价值法在计量上存在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发布了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基于股票的报酬的会计处理》,提出公允价值法。公允价值是指在非强迫和清算的情况下,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存在着活跃的交易市场,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就是其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公允价值应以当前环境下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ESO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B-S模型定价。综合考虑授予日的股价、行权价、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股利发放情况以及股价的波动幅度等因素。在该方法下,不管采用哪种类型的股票期权,都要确认一定的期权费用,这是公允价值法与内在价值法最明显的不同。理由是:第一,股票期权具有价值;第二,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第三,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价值,估算股票期权的价值时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并不比其他计量的不确定性更大。
公允价值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用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按照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具有内在一致性。另一方面,不管什么类型的期权都确认期权费用有助于降低股市泡沫。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公允价值并不好确定,它的计算不像内在价值法计算那么简单;第二,分摊期权费用较高,导致企业当期利润大幅缩水。
国内有不少会计专家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企业给予经理人的一种或有报酬,期权持有者将来有可能行权所支付的款项在授予日只是一种或有股款,因而也就形成企业的一种或有资产。当然,企业在将来交付给期权持有者的普通股项目也就应当是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收取认股款的权利与交付普通股的义务是否能够发生,取决于未来公司的股价变动情况。因此,应当将股票期权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或有事项,并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在授予日按照行权价确认一项债权,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预计股本)。经理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管理人员,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
由于我国企业在实施股票期权时,行权价、行权量、行权期事先已经明确,从实际操作看,不少企业用这种方法确认经理股票期权。所以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但也存在着不足。因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经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否则就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本着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持会计应有的谨慎性,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的原则。当前,经理股票期权在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其他两种方法的长处,并根据企业股票期权契约的不同特点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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