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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公司债信托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抵押公司债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是利用抵押权所设立的信托。抵押公司债信托以公司债的发行人(公司)为委托人,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以公司债的债权人为受益人。在这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公司债的发行,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保管发行公司债的抵押物(担保品)。这种保管与一般的代保管业务不同,一般的代保管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既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不拥有抵押权,更不能处分代保管的财产;而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保管,虽然没有发生抵押品所有权的转移,但信托公司拥有抵押权,这种抵押权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拥有的。在清偿公司债的债务时如发生公司不能清偿本息,或不按时清偿而延迟给付时,信托投资公司应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以其价款清偿公司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债权与抵押权分离,公司债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分属不同的人,抵押权人由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担任,这是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一大特色。
  另外,抵押公司债信托与一般的信托比较,其信托财产不是不动产、动产或金钱等本身,而是这些财产上的一种权利即抵押权,并且发债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品在范围上大都有严格限制。如日本《抵押公司债信托法》规定只有动产、有证书债权、股票、不动产、船舶、汽车、飞机、建设机械、铁路、工厂、矿产、轨道、运河、渔业、汽车交通事业、道路交通事业、港口运输业等17种物品可以作为发债公司提供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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