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特别提款权方案,决定创设特别提款权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特别提款权于1970年1月开始正式发行。会员国可以自愿参加提款权的分配,也可以不参加,目前除了个别国家以外,其余会员国都是账户的参加国。
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IMF的贷款。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