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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首先,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对我国资本市场提出的迫切要求,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其次,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第三,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内容上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截至2006年12月共发行B股111只,募集资金50.03亿美元。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截至2006年12月末,共发行143只H股,募集资金950.35亿美元。自1993年开始,我国尝试性地运用了存托凭证(ADR和GDR)方式在国际市场筹资,截至2005年12月末,中国已有62家企业以发行ADR的形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美国OTC市场挂牌以及按144A规则发行(参见表1—1)。
在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我国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融资出现得较早。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了l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l993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日本发行了3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我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正式起步。从l98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信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机构陆续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发行覆盖了欧洲、美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05年末全国对外债务简表》),截至2005年底,我国各类机构对外发行债券未清偿余额为l30亿美元。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在利用股票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逐步放开了境外券商在华设立并参与中国股票市场业务、境内券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成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等方面的限制。l982年,日本野村证券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海外证券公司,截至2007年1月31日,已有107家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了代表处。l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自1992年10月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截至2006年l2月,已相继与33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6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在1995年加入了证监会国际组织,并在1998年当选为该组织的执委会委员。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WT0,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根据我国政府对WT0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承诺,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可由证券交易所受理;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务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受理有关申请。
2002年7月,为了兑现我国加入WT0后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以适应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的需要;2002年1 1月接纳日本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首席特别会员,批准日本内藤证券直接申请B股席位。2002年一系列涉及对外开放的重大法规和办法的接连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出现了质的飞跃,正步人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11月3日一11月7日的短短5天内,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连续出台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截至2006年底,已有44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这44家境外投资者90.4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批准成立7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共成立24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占已成立基金公司数量的42.86%。截至2007年1月31日,68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
至此,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领域形成了从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框架下的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开放,到外资直接参与国有产权和非流通股权的并购转让市场,再到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A股市场等渐次展开的全方位开放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基本上都为外资进入建立了政策和制度通道。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2005年开始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并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改革进行了探索。2006年,证券监管部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及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对个人结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高购汇限额,首次明确个人可以从事的资本项目交易,更加便利和规范个人外汇收支。同时,支持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对外金融投资。截至2006年末,累计批准15家银行l34亿美元境外代客理财购汇额度,l5家保险公司51.74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l家基金管理公司5亿美元对外投资额度。至此,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通道已经打开,境内外资本市场一体化步伐正不断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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