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契约精神
契约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事物,上可以追溯到人类法制的源头,下可以延续到今天的宪政。契约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乃在于契约精神与法制文明共存亡、同兴衰。
有学者从英国法学家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出发,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实质上就是从不平等到平等,从不自由到自由。
因此:契约精神就是自由的精神,就是平等的精神,这也是整个私法的精神。虽然民法通则确定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标志着我们确立了私法精神,但这还远远不够。自由与自愿是不同层面的两个问题,自由体现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主体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人们不受国家干预与控制的自由度有多大,从形式上看就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界限;而自愿体现的是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在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自由与自愿的相关性在于,国家赋予民事主体的自由是民事主体自愿的前提。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契约精神和宪政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两大主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从“身份”到“契约”、从“大国家小社会”到“小国家大社会”的转变,在建立市民社会过程中,我们应该从以下八个方面来把握契约精神:
(1)主体意识,要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个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
(2)权利意识,权利相较权力、义务,权利都是本位,权力首先是一种职责,一种责任,然后才是权力;
(3)平等观念;
(4)自由观念;
(5)民主思想;
(6)法治思想,契约精神提倡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而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都要求法治;
(7)宽容理念,契约需要宽容,没有宽容就无法达成契约;
(8)和谐理念,真正的契约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和谐本身就是契约的动力。
也有学者提出了契约精神的另一种解读,即契约精神是一种相互妥协、满足对方要求进而满足自我要求的精神。契约的达成意味着当事人自我意志的限制与约束,意味着彼此间的忍让与妥协。这种妥协精神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体现了当事人的独立与平等,所有的让步与妥协都是在平等基础上,由当事人的独立意志作出的;其次,突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互利,契约当事人无法把对方仅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必须把对方当做与自己同质的主体,通过协商与让步,使对方得到某种利益,从而换取对方作出同样的让步行为来满足自身。最后,强调了规则的治理,妥协是理性人之间的一种利益让步,须有一套外在的规则予以约束。
契约精神与反抗精神应当是合而为一的,一旦有契约的相关主体违背的契约精神的原则,那么就需要反抗精神来加以制约。并且反抗精神应该是广泛的存在于人们的共识中,每当有主体想要违背契约,就会受到最广泛的制约,以此来保证契约精神成为一种社会规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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