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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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