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间谍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商业间谍 盗机密致巨额损失,以谍制谍自保
高科技发达让商业间谍“如鱼得水”,以此更易窃取企业内的商业情报。所谓商场如战场,尔虞我诈是必然的事,若以正当渠道收集商业情报无可厚菲,但还是有商家罔顾职业道德和法律,安排商业间谍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
高科技发展迅速,促使商业间谍能籍重科技窃取更多的情报,因此有人估计,因此造成的商业损失高达每年1000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全球付费搜索引擎市场营销100亿美元的10倍。
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发生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
令这些企业惊讶的失窃损失数字,促使它们不得不加紧防范,规定员工不得向外透露企业的情报,如IBM公司更在新员工加入时的宣誓书上,特别注明不要在何场合谈论技术秘密,参加任何活动不能触及秘密,有人问起必须拒绝,若无法回避问题宁可退出有关活动。
有些公司则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以谍制谍,特别聘请反间谍人员入驻公司,宁愿花费每小时50英镑至1万英镑不等的费用,严逮潜伏的商业间谍,防止工业机密外泄而造成惨重的损失。
保障利益不受损,立法对付商业间谍
在今日科技与商业发达的社会,间谍的眼睛隐藏在某个角落搜索秘密,若没有法律制衡,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商业间谍的身份是秘密,有人当宝,有人视如蛇蝎,这种又爱又恨的角色,最终唯有以法律的紧箍圈将之套实。
美国早已有反商业间谍的法令,不少国家也在积极研究其可行性,但商业竞争情报就像是红红的大苹果,忍不住诱惑的商家还是暗中咬一口。美国于1996年针对工商业间谍产生的争议而制定“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1996),避免国家的安全由于商业机密外泄而带来严重影响。以商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角度而言,这项法令在某个程度上制止商业间谍情况越演越烈,这相信是第一个较为具体的间谍法律。
这项法令未出炉之前,美国各州依照习惯上的不正当竞争禁止原则、契约不履行及侵权行为等法律标准,处理商业间谍案件。由于各州的法律大相庭径,甚至有些州属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造成各州的执法人员对付商业间谍时捉襟见肘,无法有效的保护这类商业案件的受害者。因此,适用于全美的“经济间谍法”实在是对国家与商业运作带来重要保障。
美国于1996年制定“经济间谍法”,避免商业间谍外泄该国企业的商业机密,同时确保国家安全。
“经济间谍法”未拟定之前,美国国内商业机密的案件堆积如山,国内强力诉求的声音酝酿着“经济间谍法”的出现。
众所周知,美国与前苏联为首的两大国际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利用军事间谍较劲。冷战结束后,能与美国在政治和军事抗衡的国家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战争——商业竞争。美国是当代科技的领头羊,世界各国同样积极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各国企业对于科技渴求的目光都射向美国企业,有者甚至有计划的窃取,有者则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挖掘美国的科技秘密。一旦这方面的企业机密遭窃取,不只影响企业而已,连带的国家安全亦可能受到波及,因此“经济间谍法”被视为可减少国家与企业方面的损失,而且能杀一儆百。
这个法案生效之后,遭商业间谍侵害的企业经营者,有权力要求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以更快速和有效的方式保护其商业机密。商业间谍一旦被定罪,可被处于15年的有期徒刑或50万美元罚款。该条法令属于美国联邦法中的第18号法典,其第1831条文详细指出,任何意图或故意以各种方式提供商业机密,并有利于外国政府、机构或代理,都会在此条文下定罪。
只要是窃取或未经授权就占有某企业的商业机密,以不同的手法如携走、隐匿、诈欺、骗术取得商业机密,并未经同就以重制、复制、笔记、描绘、摄影、下载、上载、删改、毁损、影印、重制、传输、传送、交送、邮寄、传播或转送商业机密的人,都能被治罪。
不只是个人或商业间谍在“经济间谍法”下受控,多人共谍窃取商业机密,或是任何组织犯上这个罪行,都可遭起诉。其中,组织犯下这个罪行的罚款有机会高达1000万美元。
在未有“经济间谍法”前,其中一种对付间谍的方法是引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实际上,企业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一个企业要证明某人或某组织侵犯其知识产权,必须主动搜集证据再将之提供上庭。反之,保护商业机密的“经济间谍法”则授权于业者,要求动用国家资源,即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
美国“经济间谍法”制定之后,成了全球各国对付商业间谍的蓝本,但也让一些外国商家,如中国踩到这个地雷。在这条法案推行后,首4宗遭起诉的案子中,就有2宗案件是涉及中国驻美国的企业。
无论如何,世界各地对于商业间谍法律多数持赞同立场,唯目前类似美国般出现较为完整的商业间谍法案并不多见。在这个工商业发达和迅速发展的社会,制定类似的法案实不容缓,因为这将能避免企业或国家不必要和无可估计的损失.
高科技发达让商业间谍“如鱼得水”,以此更易窃取企业内的商业情报。所谓商场如战场,尔虞我诈是必然的事,若以正当渠道收集商业情报无可厚菲,但还是有商家罔顾职业道德和法律,安排商业间谍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
高科技发展迅速,促使商业间谍能籍重科技窃取更多的情报,因此有人估计,因此造成的商业损失高达每年1000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全球付费搜索引擎市场营销100亿美元的10倍。
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发生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
令这些企业惊讶的失窃损失数字,促使它们不得不加紧防范,规定员工不得向外透露企业的情报,如IBM公司更在新员工加入时的宣誓书上,特别注明不要在何场合谈论技术秘密,参加任何活动不能触及秘密,有人问起必须拒绝,若无法回避问题宁可退出有关活动。
有些公司则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以谍制谍,特别聘请反间谍人员入驻公司,宁愿花费每小时50英镑至1万英镑不等的费用,严逮潜伏的商业间谍,防止工业机密外泄而造成惨重的损失。
保障利益不受损,立法对付商业间谍
在今日科技与商业发达的社会,间谍的眼睛隐藏在某个角落搜索秘密,若没有法律制衡,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商业间谍的身份是秘密,有人当宝,有人视如蛇蝎,这种又爱又恨的角色,最终唯有以法律的紧箍圈将之套实。
美国早已有反商业间谍的法令,不少国家也在积极研究其可行性,但商业竞争情报就像是红红的大苹果,忍不住诱惑的商家还是暗中咬一口。美国于1996年针对工商业间谍产生的争议而制定“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1996),避免国家的安全由于商业机密外泄而带来严重影响。以商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角度而言,这项法令在某个程度上制止商业间谍情况越演越烈,这相信是第一个较为具体的间谍法律。
这项法令未出炉之前,美国各州依照习惯上的不正当竞争禁止原则、契约不履行及侵权行为等法律标准,处理商业间谍案件。由于各州的法律大相庭径,甚至有些州属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造成各州的执法人员对付商业间谍时捉襟见肘,无法有效的保护这类商业案件的受害者。因此,适用于全美的“经济间谍法”实在是对国家与商业运作带来重要保障。
美国于1996年制定“经济间谍法”,避免商业间谍外泄该国企业的商业机密,同时确保国家安全。
“经济间谍法”未拟定之前,美国国内商业机密的案件堆积如山,国内强力诉求的声音酝酿着“经济间谍法”的出现。
众所周知,美国与前苏联为首的两大国际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利用军事间谍较劲。冷战结束后,能与美国在政治和军事抗衡的国家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战争——商业竞争。美国是当代科技的领头羊,世界各国同样积极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各国企业对于科技渴求的目光都射向美国企业,有者甚至有计划的窃取,有者则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挖掘美国的科技秘密。一旦这方面的企业机密遭窃取,不只影响企业而已,连带的国家安全亦可能受到波及,因此“经济间谍法”被视为可减少国家与企业方面的损失,而且能杀一儆百。
这个法案生效之后,遭商业间谍侵害的企业经营者,有权力要求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以更快速和有效的方式保护其商业机密。商业间谍一旦被定罪,可被处于15年的有期徒刑或50万美元罚款。该条法令属于美国联邦法中的第18号法典,其第1831条文详细指出,任何意图或故意以各种方式提供商业机密,并有利于外国政府、机构或代理,都会在此条文下定罪。
只要是窃取或未经授权就占有某企业的商业机密,以不同的手法如携走、隐匿、诈欺、骗术取得商业机密,并未经同就以重制、复制、笔记、描绘、摄影、下载、上载、删改、毁损、影印、重制、传输、传送、交送、邮寄、传播或转送商业机密的人,都能被治罪。
不只是个人或商业间谍在“经济间谍法”下受控,多人共谍窃取商业机密,或是任何组织犯上这个罪行,都可遭起诉。其中,组织犯下这个罪行的罚款有机会高达1000万美元。
在未有“经济间谍法”前,其中一种对付间谍的方法是引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实际上,企业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一个企业要证明某人或某组织侵犯其知识产权,必须主动搜集证据再将之提供上庭。反之,保护商业机密的“经济间谍法”则授权于业者,要求动用国家资源,即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
美国“经济间谍法”制定之后,成了全球各国对付商业间谍的蓝本,但也让一些外国商家,如中国踩到这个地雷。在这条法案推行后,首4宗遭起诉的案子中,就有2宗案件是涉及中国驻美国的企业。
无论如何,世界各地对于商业间谍法律多数持赞同立场,唯目前类似美国般出现较为完整的商业间谍法案并不多见。在这个工商业发达和迅速发展的社会,制定类似的法案实不容缓,因为这将能避免企业或国家不必要和无可估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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