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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复合计税货物计税办法;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卷烟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
  在进行学习之前,先将增值税与消费税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说明:
  区别: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6.消费税是中央税,增值税是共享税。
  联系:1.两者都是对商品征收,均属于流转税。
  2.在消费税从价征收的情况下,其计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均为不包含增值税额但包括消费税额的销售额。
  如:烟丝厂销售一批烟丝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计算消费税时,应税销售额也是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但包括了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100万元的销售额中就包括有30万元的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具体:
  1.自产自销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自产自用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自我使用(非生产自用)业务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委托加工业务
  凡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委托他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特别注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又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4.进口业务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5.零售业务
  凡从事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二、税目、税率
  (一)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在学习税目的过程中,特别要留意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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