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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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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实现资源环境活动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和制度安排。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有两种,庇古税和科斯的产权理论和市场交易,两种手段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使社会成本内在化,两者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即为生态补偿手段。

背景资料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现状编辑本段回目录

  生态补偿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例如1998年长江大洪灾后,中国实施了著名的“退耕还林”计划,每年拨款80亿美元,用以保护河流上游区域的生态系统。此外,还有很多由地方政府或组织实施了小型的生态补偿机制,如在浙江省的义乌市和东阳市间的水权交易,在北京、天津和密云水库上游流域地方政府的生态补偿支付等。在淮河污染事件出现后,位于淮河上游的河南,与位于淮河中下游的安徽、山东和江苏,在生态补偿方面也进行过多次讨论。

  但目前中国的生态补偿呈现“三多三少”特点,即部门补偿多,农牧民补偿少;物资、资金补偿多,产业扶持、生产方式改善少;直接的生态建设多,相应的经济发展、扶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少。

  虽然“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原则获得广泛认可,但涉及具体补偿行为时,补偿的主体和受体关系却并不明确。这个问题在国家层面实施东西部区域间大跨度生态补偿时,更显突出。

生态补偿重点区域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生态补偿进展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继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出台《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之后,2008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中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

  2008年1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正式实施,规定: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条例 编辑本段回目录


  2010年4月29日,据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中国已正式启动《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

  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表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近年来,国务院每年都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列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保障。

  杜鹰还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直接关系到不同地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好这次立法工作,要深入基层调研,不能“闭门造车”;要认真总结地方在开展生态补偿方面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广开言路、兼容并包的态度,集思广益、精益求精。[1]
此次《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国家发改委牵头部门为西部司,意味着此次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将更多推动东部向西部地区的生态扶贫。

  “生态补偿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收益者付费,得到补偿的应该是保护者,另一个是破坏者付费”,比如西部的三江源头,当地水源保护得好,全国人民都受益了,但当地经济可能又会受到一些影响,这时候就应该由中央政府出面补偿。

  鉴于生态补偿牵涉面广,矛盾复杂,任勇建议,在国务院下设生态补偿委员会,负责上述4项事务的协调管理,仲裁有关纠纷,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等。生态补偿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市,可参照设置相应机构。

  在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与财政部财科所专家共同拟定的建议中,还希望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现有中央财政每年投入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资金,全部纳入基金中,按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每年增加一定比例;借鉴浙江等地经验,将国家对林业、水利、农业、扶贫等专项补助金和相关收费(如水资源费、水土保持收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放入基金中。

  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指出,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开征生态补偿费,或在现有资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生态补偿费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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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态补偿 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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