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设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通常简称为开业登记或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企业:企业在输开业税务登记时,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帐号证明;
(9)、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10)、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
(11)、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个体: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开业税务登记的登记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及内容
1.填写税务登记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经济性质;
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其他有关事项。
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这样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实务中,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填写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审核发证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4.建立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
所有的登记工作完毕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表格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件复印件建成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并制成纳税人分户电子档案,为以后的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设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通常简称为开业登记或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企业:企业在输开业税务登记时,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帐号证明;
(9)、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10)、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
(11)、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个体: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开业税务登记的登记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及内容
1.填写税务登记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经济性质;
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其他有关事项。
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这样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实务中,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填写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审核发证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4.建立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
所有的登记工作完毕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表格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件复印件建成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并制成纳税人分户电子档案,为以后的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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