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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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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碳交易”,是一种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制。工业化国家可据此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支付费用,用于减少后者的二氧化碳排放,减排的额度则可以算在付款方账上。而各国的排放额度是经由谈判,通过《京都议定书》签订的。
  

碳交易的产生——“碳交易”欲解气候变暖编辑本段回目录


碳交易碳交易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加剧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对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绝不能动摇,行动绝不能松懈。”2008年11月7日,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共同举办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高级别研讨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

  显然,尽管全球金融危机“肆虐”,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依然是眼下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据悉,来自7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相关国际组织、企业、学术团体及非政府组织共600多人,参加了此次“高级别研讨会”。

  而在此前的10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这表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态度和积极行动。

  毫无疑问,由于温室气体效应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已经和恐怖主义威胁、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一样,成为人类社会的“公敌”。事实上,恐怖主义、金融危机不过是人类的“手足之疾”,而全球气候变暖才是人类的“心腹大患”。如何应对气候变暖,已成为各国共同面对和解决的“头等大事”。

  2007年初,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在日内瓦发布的“2007年全球风险”报告称,气候变化将成为21世纪全球面临的最严重挑战之一,由全球变暖造成的自然灾害,在今后数年内可能会导致某些地区人口大规模迁移、能源短缺以及经济和政治动荡。

  事实上,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自身活动引起的。一方面是人类使用化石和生物质燃料,直接向大气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即温室效应);另一方面,对森林大面积的砍伐,使得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植物大为减少。

  因此,在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形势下,建立低碳消费模式,已是世界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途径。

  11月5日,首次发布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以“碳”这一可定量分析要素作为硬性指标,对经济活动加以监测、识别和调控,建议国家以省级为单位推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因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即碳交易,成为应对气候危机的基本措施之一。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早在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就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并对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进行了分解和落实,但对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提出减排要求。

  为促进各发达国家有效地落实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意义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额,通过“境外减排”缓解其国内减排压力,从而以较低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

  由于发达国家几乎无法依靠自身努力完成规定的减排目标,通过这种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方式来履行减排义务,也称“碳汇交易”,即“碳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卖给发达国家赚钱。

  因而,这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同时,这种机制创造了一个巨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碳排放交易不仅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而且还开辟了一条“生财之道”。然而,“天上的馅饼”不会白白落到发展中国家“头上”的。由于复杂的申请、认证程序,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交易项目要得到联合国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可,还要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尽管如此,中国企业在主动研究、熟悉CDM之后,更多地、积极地参与到这个新兴的市场博弈中,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

碳交易产生的根源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 (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的型态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碳交易市场 编辑本段回目录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编辑本段回目录

 

个人“低碳生活方式”建议个人“低碳生活方式”建议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发展难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大大促进了全球清洁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并逐渐成为了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机制。不过,就目前来看,国际碳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这给其未来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
  
市场分割
  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由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愿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受管制的行业的规定、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以及交易机制等等,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

  
政策风险
  首先,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了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其次,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Delivery Risk,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最主要的风险。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由于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从过去的经历来看,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当中。而且,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认证减排单位的国家和具体项目所在的国家),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限制。这使政策风险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总体上看,国际共识的形成以及国际合作的强化,将会有助于扫清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障碍,对其进一步的快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不过,也应该看到的是,在国际合作的层面上,由于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可能会存在分歧。比如,是否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进行限制,如何确定各国的排放目标,如何设定统一的监管制度,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很难会在短期内得出结果,国家间的争执难免。不过,尽管如此,这些分歧的存在并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或许将很快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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