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资料管理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的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同期资料的内容分为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五个部分。
2、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
3、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4、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5、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