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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 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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