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标准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前三年中每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当年以下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的总和: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其他业务条线。以上各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相加为负数的,当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用零表示。
每年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等于当年该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与该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的乘积。
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等于该业务条线的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公式为:
KTSA= {S 1-3年 max[S(GI1-9 × b1-9),0]}/3
其中:
KTSA 为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S 1-3年 max[S(GI1-9 × b1-9),0]} /3的含义是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max[S(GI1-9 × b1-9),0]的含义是当年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为负数的,用零表示;
GI1-9 = 各业务条线当年的总收入;
b1-9 = 各业务条线对应的b系数。
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
业务条线
对应b系数
公司金融 (b1)
18%
交易和销售 (b2)
18%
零售银行 (b3)
12%
商业银行 (b4)
15%
支付和清算 (b5)
18%
代理服务 (b6)
15%
资产管理 (b7)
12%
零售经纪 (b8)
12%
其他业务 (b9)
18%
(二)标准法计算说明
业务条线
β系数
监管资本
1
公司金融
18%
18%×公司金融总收入
2
交易和销售
18%
18%×交易和销售总收入
3
零售银行
12%
12%×零售银行总收入
4
商业银行
15%
15%×商业银行总收入
5
支付和清算
18%
18%×支付和清算总收入
6
代理服务
15%
15%×代理服务总收入
7
资产管理
12%
12%×资产管理总收入
8
零售经纪
12%
12%×零售经纪总收入
9
其他业务条线
18%
18%×未能划入上述8类业务条线的其他业务总收入
第一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
以上各项之和
第二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同上
同上
第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同上
同上
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之和÷3
总收入的范围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净非利息收入。总收入未扣除营业费用,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扣除保险业务收入。各业务总收入组成项目,应遵循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下表为总收入的构成说明 :
项目
内容
1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2
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3
净利息收入
1-2
4
手续费和佣金净损益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5
净交易损益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6
证券投资净损益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7
其他营业收入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8
净非利息收入
4+5+6+7
9
总收入
3+8
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1.总原则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分为:(1)公司金融、(2)交易和销售、(3)零售银行、(4)商业银行、(5)支付和清算、(6)代理服务、(7)资产管理、(8)零售经纪、(9)其他业务条线。商业银行应将本行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尽量归入(1)至(8)业务条线,无法归类的归入第(9)其他业务条线。
2.归类原则
(1)商业银行应根据总收入定义,识别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和核算码;
(2)商业银行应当将被识别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子科目按照其所记录的业务活动性质逐项归类至适当业务条线;
(3)若出现某个业务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条线时,应归入β系数值较高的业务条线;
(4)商业银行应当规定所有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的分配方案;
(5)商业银行业务条线总收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商业银行计算的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应当等于商业银行的总收入;
②商业银行计算业务条线净利息收入时,可以用以下办法将利息支出分摊到各业务条线:一是将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按照各业务条线的资金占用比例进行分摊;二是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能支持更为精确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匹配(如能计算内部定价,计算加权平均筹资成本等),可采取更为精确的匹配方式。
(6)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上述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如有差异,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前三年中每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当年以下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的总和: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其他业务条线。以上各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相加为负数的,当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用零表示。
每年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等于当年该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与该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的乘积。
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等于该业务条线的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公式为:
KTSA= {S 1-3年 max[S(GI1-9 × b1-9),0]}/3
其中:
KTSA 为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S 1-3年 max[S(GI1-9 × b1-9),0]} /3的含义是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max[S(GI1-9 × b1-9),0]的含义是当年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为负数的,用零表示;
GI1-9 = 各业务条线当年的总收入;
b1-9 = 各业务条线对应的b系数。
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
业务条线
对应b系数
公司金融 (b1)
18%
交易和销售 (b2)
18%
零售银行 (b3)
12%
商业银行 (b4)
15%
支付和清算 (b5)
18%
代理服务 (b6)
15%
资产管理 (b7)
12%
零售经纪 (b8)
12%
其他业务 (b9)
18%
(二)标准法计算说明
业务条线
β系数
监管资本
1
公司金融
18%
18%×公司金融总收入
2
交易和销售
18%
18%×交易和销售总收入
3
零售银行
12%
12%×零售银行总收入
4
商业银行
15%
15%×商业银行总收入
5
支付和清算
18%
18%×支付和清算总收入
6
代理服务
15%
15%×代理服务总收入
7
资产管理
12%
12%×资产管理总收入
8
零售经纪
12%
12%×零售经纪总收入
9
其他业务条线
18%
18%×未能划入上述8类业务条线的其他业务总收入
第一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
以上各项之和
第二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同上
同上
第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同上
同上
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之和÷3
总收入的范围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净非利息收入。总收入未扣除营业费用,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扣除保险业务收入。各业务总收入组成项目,应遵循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下表为总收入的构成说明 :
项目
内容
1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2
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3
净利息收入
1-2
4
手续费和佣金净损益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5
净交易损益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6
证券投资净损益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7
其他营业收入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8
净非利息收入
4+5+6+7
9
总收入
3+8
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1.总原则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分为:(1)公司金融、(2)交易和销售、(3)零售银行、(4)商业银行、(5)支付和清算、(6)代理服务、(7)资产管理、(8)零售经纪、(9)其他业务条线。商业银行应将本行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尽量归入(1)至(8)业务条线,无法归类的归入第(9)其他业务条线。
2.归类原则
(1)商业银行应根据总收入定义,识别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和核算码;
(2)商业银行应当将被识别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子科目按照其所记录的业务活动性质逐项归类至适当业务条线;
(3)若出现某个业务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条线时,应归入β系数值较高的业务条线;
(4)商业银行应当规定所有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的分配方案;
(5)商业银行业务条线总收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商业银行计算的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应当等于商业银行的总收入;
②商业银行计算业务条线净利息收入时,可以用以下办法将利息支出分摊到各业务条线:一是将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按照各业务条线的资金占用比例进行分摊;二是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能支持更为精确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匹配(如能计算内部定价,计算加权平均筹资成本等),可采取更为精确的匹配方式。
(6)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上述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如有差异,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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