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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替代标准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符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银监会书面证明与使用标准法相比,使用替代标准法能够减缓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计算方法与标准法相同。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2%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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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操作风险 监管资本;计量;标准替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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