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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则(benefit principle)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税收中的受益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受益原则是一种传统的赋税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税负应该从纳税人从公共财物的供给中得到的利益而决定分摊之比率。居民的总需求曲线总供给曲线共同决定未来生产的公共财物总量,个人的需求曲线决定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此一理论是否发挥作用,取决于纳税人对所指的商品显示其真正偏好的意愿。由于排他原则不适用于公共财产,故个别消费者不会充分表达他们的偏好,因此这将减少他们的分配。虽然一个人的需求变动所引起的供给减少是难以衡量的。可若从总体来看,其后果是,总产量将不是最适化的。对此一模型的另外一种批评是,决定公共财和私有财的最佳分配缺乏任何概念上强而有力的基础。此一原则近年来又再度受到重视,尤其是芝加哥学派和伦敦经济学院中。该原则的支持者指出,此一原则可以应用于公共支出的许多领域。他们指出,可以设计出各种方案,进而迫使消费者按照他们从公共财的供应中得到的利益而付款。受益原则只能非常有限的适用于财政的分配职能。

会计中的受益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受益原则是确认费用的一般原则之一,另外两个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费用既与资产的耗费相联系,又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但由于取得的某项资产,其耗费期间跨越一个会计期间以上,也即该项资产在一个会计期间以上都有助于各期营业收入的实现,这样,势必就会出现所谓的跨期费用的摊配问题。
  企业应当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确定跨期费用的归属期间,并应采用合理和系统的方法对分属于不同期间的费用予以摊配。在具体摊配时要求符合配比原则,即谁受益谁负担,受益多,分摊也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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