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森贺卡公司(Gibson Greetings)案例的教训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该案的一方是BTC公司(Bankers Trust Co.),一家在衍生交易市场非常活跃的银行,另一方是吉布森公司(Gibson Greetings Inc.),一家生产销售贺卡和礼品包装材料的企业。吉布森公司从1983年起就成为BTC公司的客户,从后者取得了大量的信贷支持。在1991至1994年间,两公司叙做了约21笔衍生交易。其中,在1994年1月14日双方叙做了两笔与利率挂钩的调期交易,该交易对吉布森公司而言,只有利率下降才能盈利,否则将发生亏损。1994年2月美联储上调利率后,BTC公司通知吉布森公司,后者已发生浮亏800万美元,该金额在未来一周可能上升到1750万美元,而且其潜在亏损可能无限大。1994年3月4日,吉布森公司与BTC公司叙做了一笔反向交易,对冲了上述两笔调期交易,吉布森公司的损失被锁定在2750万美元。
1994年9月12日,吉布森公司将BTC公司告上了法庭。吉布森公司认为,BTC公司在衍生交易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由于长期的业务往来,BTC公司熟知吉布森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需要和风险偏好,吉布森公司正是基于对BTC公司的信赖才与其叙做了上述交易。但是BTC公司在交易中存在不实陈述,且未充分披露重要信息,违背了其对吉布森公司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最终导致吉布森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吉布森公司还指出,上述两笔衍生交易远远超出了该公司的理解能力,该公司也无法验证BTC公司提供的估值结果,只是在收到BTC公司的警告之后才不得已同意终止相关交易。吉布森公司要求法庭免除其支付义务,并向BTC公司索赔5000万美元。
BTC公司对吉布森公司的指控提出了以下几点抗辩:第一,BTC公司并非吉布森公司的财务顾问,双方均是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叙做了相关交易,根据已签署的ISDA协议,双方并无任何顾问或信托关系;第二,BTC公司向吉布森公司推荐了多笔衍生交易,其中包括较为简单的类型,但吉布森公司自己选择了这两笔较为复杂的交易;第三,BTC公司诚实地回答了吉布森公司提出的所有关于该交易的问题。BTC公司主张交易有效,要求吉布森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律师费。
出人意料的是,该案并未进入审判阶段。1994年11月,BTC公司在收取620万美元补偿后与吉布森公司达成了和解。尽管法院的审判终止了,但BTC公司还是接受了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调查,并发现了以下对BTC公司非常不利的情况(这也许可以解释BTC公司为什么愿意和解结案):
第一,尽管BTC公司与吉布森公司并无顾问关系,但与BTC公司的关联公司——BTS公司(Bankers Trust Securities Corporation)是吉布森公司的商品交易顾问,吉布森公司是受到BTS公司的影响并基于对BTS公司的信赖才叙做了上述衍生交易;
第二,在BTS公司的录音记录中发现其雇员在聊天时曾说“吉布森公司已经落在我们的手掌心里”,这证明BTS公司完全知道吉布森公司对相关衍生交易并不具备理解和估值能力,而且可能利用了吉布森公司的弱势地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该两笔交易虽然名为调期交易,但实质是期权交易,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BTC公司对其衍生交易业务进行整改,并处以1000万美元罚款。
该案的启示:
1、 如果银行与客户存在顾问关系(如财务顾问或投资顾问等,在本案中甚至包括银行的关联企业与客户存在顾问关系的情形),那么银行与该客户叙做衍生交易应非常谨慎,因此此时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义义务。单纯在协议的声明陈述条款中约定双方系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并非对方的顾问)叙做相关交易,并不能完全免除此种信义义务。在国内,银行往往会在对客户发放贷款并建立了财务顾问关系后,为满足客户的避险(或投机)需求,才会向客户推荐并叙做相关衍生交易,因此从理论上说都对客户具有信义义务。
2、 在存在信义义务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最适合的衍生交易,尽量避免与客户叙做结构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并应向客户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合理确保其能够理解交易的主要条款和风险。要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充分而对客户产生误导(例如本案中出现的名实不符问题),更要防止有意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赖谋取不当利益。
3、 由于客户往往不具备定价和估值能力,银行应将定价和估值过程尽可能对客户透明化。例如,在对客户报价或提供估值数据时,应尽可能提供相关计算公式及采用的参数。在国内,中资行在与境外银行和境内客户叙做背对背交易时,相关定价和估值数据往往来自境外银行,中资行自身很难向国内客户提供详细的定价和估值信息,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1994年9月12日,吉布森公司将BTC公司告上了法庭。吉布森公司认为,BTC公司在衍生交易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由于长期的业务往来,BTC公司熟知吉布森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需要和风险偏好,吉布森公司正是基于对BTC公司的信赖才与其叙做了上述交易。但是BTC公司在交易中存在不实陈述,且未充分披露重要信息,违背了其对吉布森公司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最终导致吉布森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吉布森公司还指出,上述两笔衍生交易远远超出了该公司的理解能力,该公司也无法验证BTC公司提供的估值结果,只是在收到BTC公司的警告之后才不得已同意终止相关交易。吉布森公司要求法庭免除其支付义务,并向BTC公司索赔5000万美元。
BTC公司对吉布森公司的指控提出了以下几点抗辩:第一,BTC公司并非吉布森公司的财务顾问,双方均是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叙做了相关交易,根据已签署的ISDA协议,双方并无任何顾问或信托关系;第二,BTC公司向吉布森公司推荐了多笔衍生交易,其中包括较为简单的类型,但吉布森公司自己选择了这两笔较为复杂的交易;第三,BTC公司诚实地回答了吉布森公司提出的所有关于该交易的问题。BTC公司主张交易有效,要求吉布森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律师费。
出人意料的是,该案并未进入审判阶段。1994年11月,BTC公司在收取620万美元补偿后与吉布森公司达成了和解。尽管法院的审判终止了,但BTC公司还是接受了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调查,并发现了以下对BTC公司非常不利的情况(这也许可以解释BTC公司为什么愿意和解结案):
第一,尽管BTC公司与吉布森公司并无顾问关系,但与BTC公司的关联公司——BTS公司(Bankers Trust Securities Corporation)是吉布森公司的商品交易顾问,吉布森公司是受到BTS公司的影响并基于对BTS公司的信赖才叙做了上述衍生交易;
第二,在BTS公司的录音记录中发现其雇员在聊天时曾说“吉布森公司已经落在我们的手掌心里”,这证明BTS公司完全知道吉布森公司对相关衍生交易并不具备理解和估值能力,而且可能利用了吉布森公司的弱势地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该两笔交易虽然名为调期交易,但实质是期权交易,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BTC公司对其衍生交易业务进行整改,并处以1000万美元罚款。
该案的启示:
1、 如果银行与客户存在顾问关系(如财务顾问或投资顾问等,在本案中甚至包括银行的关联企业与客户存在顾问关系的情形),那么银行与该客户叙做衍生交易应非常谨慎,因此此时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义义务。单纯在协议的声明陈述条款中约定双方系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并非对方的顾问)叙做相关交易,并不能完全免除此种信义义务。在国内,银行往往会在对客户发放贷款并建立了财务顾问关系后,为满足客户的避险(或投机)需求,才会向客户推荐并叙做相关衍生交易,因此从理论上说都对客户具有信义义务。
2、 在存在信义义务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最适合的衍生交易,尽量避免与客户叙做结构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并应向客户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合理确保其能够理解交易的主要条款和风险。要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充分而对客户产生误导(例如本案中出现的名实不符问题),更要防止有意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赖谋取不当利益。
3、 由于客户往往不具备定价和估值能力,银行应将定价和估值过程尽可能对客户透明化。例如,在对客户报价或提供估值数据时,应尽可能提供相关计算公式及采用的参数。在国内,中资行在与境外银行和境内客户叙做背对背交易时,相关定价和估值数据往往来自境外银行,中资行自身很难向国内客户提供详细的定价和估值信息,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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