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治疗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个人中心治疗(Person-Centered Therapy)是由罗吉斯于二十世纪四、五年代在美国所创立的一个心理治疗取向,或会被称为“非指导式治疗”、“当事人中心治疗法”[1]。与心理分析学派有很大的分别,强调人的正面成长和发展,并且非常着重治疗师本身的态度如一致(Congruence)、真诚(Genuineness)、无条件尊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和同理心(Empathy)等,而非治疗的技巧。
个人中心治疗强调以下六个概念:
1. 真诚的治疗关系:治疗师与案主之间的关系应为诚恳的、自然的,使案主在无戒心的环境下治疗
2 积极回应 (positive feedback) :治疗师的真诚,而非假装关注案主个人的问题。
3.无条件积极关注 (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对案主的陈述,不带批判性的态度,亦不作反对或赞成,仅去接纳和认同、关怀案主。治疗师在咨商过程中,应给案主宾至如归的感觉。
4. 同理心 (empathy):治疗师倾听案主自述后,站在案主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体会案主的内心世界。
5. 沟通:事主能够接收到治疗师的理解和接纳。
个人中心治疗的理论主要源于1940年代罗吉斯所提出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当中不少概念来自存在主义的观点,例如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强调人生的意义等。 罗吉斯相信人本身是可信任的,并且自身有能力去理解和解决自己的困难和个人成长[2]。
在起初的阶段,个人中心治疗被称为“非指导性辅导” (non-directive counseling),强调治疗师本身的态度和个人特质,并指出治疗关系是决定治疗效果的最重要因素。而精神分析学派一向重视的分析理论和技巧,则被罗哲斯所批评。
之后,到了1950年代,个人中心治疗被称为“案主中心治疗”,强调在辅导过程中,以案主为中心的理念。而且在此阶段的“案主中心治疗”着重案主本身的世界观多于澄清事主的感受。
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直到1970年代,罗吉斯开始将理论扩展,提出治疗中所需的特质和元素,并且进行大量的研究去支持“案主中心取向”的假设。
1980年代开始,“案主中心治疗”开始被称为个人中心治疗,反映出该理论已不再局限于心理治疗的领域上,其取向被广泛扩展到教育、工业、小组、解决分争,甚至是世界和平等领域或议题上。
罗吉斯所强调的案主自我治愈 (self-healing) 的能力,已经成为现今心理治疗上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因此,现今无论治疗师采取何种理论取向,都非常强调以案主为治疗中心的信念,并且相信事主有能力作出决定和改变。
主要目标为使事主更加独立并有更大程度的整合。
罗吉斯亦提出了四个指标以示自我实现的程度[3]:
对经验的开放程度
对自己的信任程度
自我评估的内在动力
继续成长的意愿
罗吉斯在他早期的著作里经已不断强调信任事主本身的能力来促进其个人成长,而且罗吉斯亦指出治疗师只需以真实的、关顾的、不带批判性的态度去理解和与事主沟通,事主就会发生显著的改变和成长。
以下五点综合罗吉斯对人的本质的看法[4]:
基本上,人具有社会性、向善向上的倾向,人性是理性和切合实际的。人有力争上游的潜能,不仅会设法维持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在追求自我实现,以及提升生活的经验。
人与人之间即使潜能有差别,但每一个人都会尽力改善自己的生活。
人基本上是自发的,所以每个人均有机会发展和运用自己的各种能力,以引导其生活。
如果人处在一个不受批评与威胁的环境中,并且能客观的省视自己的问题时,他即能对未来作出建设性的抉择。
人基本上是建设性的、可信赖的、善良的。
个人中心治疗强调以下六个概念:
1. 真诚的治疗关系:治疗师与案主之间的关系应为诚恳的、自然的,使案主在无戒心的环境下治疗
2 积极回应 (positive feedback) :治疗师的真诚,而非假装关注案主个人的问题。
3.无条件积极关注 (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对案主的陈述,不带批判性的态度,亦不作反对或赞成,仅去接纳和认同、关怀案主。治疗师在咨商过程中,应给案主宾至如归的感觉。
4. 同理心 (empathy):治疗师倾听案主自述后,站在案主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体会案主的内心世界。
5. 沟通:事主能够接收到治疗师的理解和接纳。
个人中心治疗的理论主要源于1940年代罗吉斯所提出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当中不少概念来自存在主义的观点,例如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强调人生的意义等。 罗吉斯相信人本身是可信任的,并且自身有能力去理解和解决自己的困难和个人成长[2]。
在起初的阶段,个人中心治疗被称为“非指导性辅导” (non-directive counseling),强调治疗师本身的态度和个人特质,并指出治疗关系是决定治疗效果的最重要因素。而精神分析学派一向重视的分析理论和技巧,则被罗哲斯所批评。
之后,到了1950年代,个人中心治疗被称为“案主中心治疗”,强调在辅导过程中,以案主为中心的理念。而且在此阶段的“案主中心治疗”着重案主本身的世界观多于澄清事主的感受。
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直到1970年代,罗吉斯开始将理论扩展,提出治疗中所需的特质和元素,并且进行大量的研究去支持“案主中心取向”的假设。
1980年代开始,“案主中心治疗”开始被称为个人中心治疗,反映出该理论已不再局限于心理治疗的领域上,其取向被广泛扩展到教育、工业、小组、解决分争,甚至是世界和平等领域或议题上。
罗吉斯所强调的案主自我治愈 (self-healing) 的能力,已经成为现今心理治疗上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因此,现今无论治疗师采取何种理论取向,都非常强调以案主为治疗中心的信念,并且相信事主有能力作出决定和改变。
主要目标为使事主更加独立并有更大程度的整合。
罗吉斯亦提出了四个指标以示自我实现的程度[3]:
对经验的开放程度
对自己的信任程度
自我评估的内在动力
继续成长的意愿
罗吉斯在他早期的著作里经已不断强调信任事主本身的能力来促进其个人成长,而且罗吉斯亦指出治疗师只需以真实的、关顾的、不带批判性的态度去理解和与事主沟通,事主就会发生显著的改变和成长。
以下五点综合罗吉斯对人的本质的看法[4]:
基本上,人具有社会性、向善向上的倾向,人性是理性和切合实际的。人有力争上游的潜能,不仅会设法维持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在追求自我实现,以及提升生活的经验。
人与人之间即使潜能有差别,但每一个人都会尽力改善自己的生活。
人基本上是自发的,所以每个人均有机会发展和运用自己的各种能力,以引导其生活。
如果人处在一个不受批评与威胁的环境中,并且能客观的省视自己的问题时,他即能对未来作出建设性的抉择。
人基本上是建设性的、可信赖的、善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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