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反一保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两反一保”即: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
“两反一保”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由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免遭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政府行为,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对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政府行为。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倾销构成有三个要件:
(1)A国已低于国内正常贸易价值向B国出口产品;
(2)该出口产品给B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B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是因A国的低价进口造成的。
统计显示,易遭反倾销的行业主要涉及化工和橡塑,钢铁和贱金属,纺织品,机电产品,纸张、木材,食品、农产品等。其中化工、机电产品一直是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
但是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造成贸易保护扭曲,扰乱了正常贸易环境。比如,欧美等国为了遏制我国的出口增长,利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加大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力度,严重损害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二、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其机构对出口企业采取资金支持、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以降低出口成本的政府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当局通过对出口企业征收反补贴税措施以抵消补贴对其国内同类行业造成损害的法律行为。
由于补贴造成贸易保护扭曲,形成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对补贴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抵消出口国对任何商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实施直接、间接补助或补贴的影响,进口国政府可以征收一种专门税——反补贴税。而“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确定直接、间接给予补助或补贴(包括专门运输补助在内)的估算额”即被确定为反补贴税的最高征收额。
反补贴的基本趋势:由于发达国家在某些经济支柱产业大量提供补贴,因而反补贴案件在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中时常发生。
我国被多数WTO成员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入世后过渡期,一些国家也开始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据权威人士预测,反补贴在未来若干年内将成为国外对我国进行出口限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案件也将逐渐增多。
与反倾销相比,两者在性质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反倾销是针对企业的行为,而反补贴所面对的是政府行为。
三、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为某一WTO成员为保护国内某一产业免遭因进口量大幅增长带来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以下称“特保”)是指从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一国对其他国家实施保障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期进口明显激增;
(2)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进口增长与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保障措施是非歧视性的,只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不考虑该产品来源何成员方;而“特保”措施是歧视性的,专门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其次,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不得超过8年;而“特保”措施在中国加入WTO的12年内,成员方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
与反倾销相比,“特保”措施的门槛低、弹性大,易实施,只要进口国认为来自中国的产品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即可能启动“特保”措施。自2002年5月西班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中国柑橘罐头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以来,我国已进入遭遇“特保”的多发期。机电、纺织等行业先后遭遇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发起的多起“特保”调查,对我国一些行业的出口构成了严重阻碍。在发起“特保”措施的国家中,美国发起“特保”的势头猛烈,先后对我国出口的轴承传动器、缝纫机针、座椅升降装置和针织布、胸衣、袍服三大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两反一保”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由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免遭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政府行为,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对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政府行为。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倾销构成有三个要件:
(1)A国已低于国内正常贸易价值向B国出口产品;
(2)该出口产品给B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B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是因A国的低价进口造成的。
统计显示,易遭反倾销的行业主要涉及化工和橡塑,钢铁和贱金属,纺织品,机电产品,纸张、木材,食品、农产品等。其中化工、机电产品一直是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
但是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造成贸易保护扭曲,扰乱了正常贸易环境。比如,欧美等国为了遏制我国的出口增长,利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加大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力度,严重损害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二、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其机构对出口企业采取资金支持、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以降低出口成本的政府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当局通过对出口企业征收反补贴税措施以抵消补贴对其国内同类行业造成损害的法律行为。
由于补贴造成贸易保护扭曲,形成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对补贴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抵消出口国对任何商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实施直接、间接补助或补贴的影响,进口国政府可以征收一种专门税——反补贴税。而“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确定直接、间接给予补助或补贴(包括专门运输补助在内)的估算额”即被确定为反补贴税的最高征收额。
反补贴的基本趋势:由于发达国家在某些经济支柱产业大量提供补贴,因而反补贴案件在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中时常发生。
我国被多数WTO成员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入世后过渡期,一些国家也开始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据权威人士预测,反补贴在未来若干年内将成为国外对我国进行出口限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案件也将逐渐增多。
与反倾销相比,两者在性质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反倾销是针对企业的行为,而反补贴所面对的是政府行为。
三、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为某一WTO成员为保护国内某一产业免遭因进口量大幅增长带来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以下称“特保”)是指从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一国对其他国家实施保障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期进口明显激增;
(2)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进口增长与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保障措施是非歧视性的,只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不考虑该产品来源何成员方;而“特保”措施是歧视性的,专门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其次,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不得超过8年;而“特保”措施在中国加入WTO的12年内,成员方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
与反倾销相比,“特保”措施的门槛低、弹性大,易实施,只要进口国认为来自中国的产品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即可能启动“特保”措施。自2002年5月西班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中国柑橘罐头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以来,我国已进入遭遇“特保”的多发期。机电、纺织等行业先后遭遇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发起的多起“特保”调查,对我国一些行业的出口构成了严重阻碍。在发起“特保”措施的国家中,美国发起“特保”的势头猛烈,先后对我国出口的轴承传动器、缝纫机针、座椅升降装置和针织布、胸衣、袍服三大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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