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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原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在贸易中对另一成员不得给予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成员国的优惠性或歧视性待遇。一般而言,非歧视待遇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互惠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三个层次的要求。

一、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具有较长的历史,其最早仅适用于关税领域,并在国际贸易政策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但当代的互惠已扩大到其他方面,如航运、个人在对方国家居住与旅行的权利、在各种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上所作的减让,以及商标、版权与专利权待遇、司法协助等方面,从而成为国际商务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它是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属于双边关系中的待遇,故在国际法上称国民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是任何一成员国给予任何另一成员国的优惠与特权必须同时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由于这种待遇是多边关系中的待遇问题,故在国际法上称为最惠国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施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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