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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数量限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1、取消数量限制的概念
    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主要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配额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对一种产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配额可分为全球配额与国别配额;许可证制度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进口的制度。
    取消数量限制的含义是,为了逐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国家对其进出口的商品数量进行限制。与关税、政府补贴等措施相比,数量限制是政府直接干预对外贸易的形式,其后果与税措施一样都阻碍了正常国际贸易,违背了市场开放的原则。但关税具有透明、稳定、易于监督的优点,而数量限制则是隐蔽性、随机性和不易监督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中,WTO更倾向于关税。此外,关税措施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适用,而数量限制却因行政自由裁量的运用很容易被歧视地适用。正因为以上原因,WTO坚决反对数量限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和《农产品协定》反映了谈判各方在实现敏感商品贸易自由方面,以关税保护逐步取代数量限制的努力。
2、取消数量限制的适用
    WTO取消数量限制是对GATT相关规则与制度的继承与发展。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她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该条款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其次,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业或其他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
    按照普遍禁止的原则,WTO的成员国不得使用数量限制措施影响国际贸易,但存在以下例外:(1)为保证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2)为保证本国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措施;(3)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国的经济发展面实施的限制;(4)为实施保障措施协议而规定的数量限制;(5)其他WTO规则许可使用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在一定条件下,一国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在采取数量限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这是对在特别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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