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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协商一致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采取了独特的“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规则。它与世贸组织“协商一致”同意通过拟议中的事项相反,争端解决机构是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该事项通过。换言之,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有关事项时,只要不是所有参加成员协商一致反对,则视为通过。在争端解决机构中“反向协商一致”决策事项包括:

  1.受损害的成员请求设立专家小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迟在随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专家小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如在美国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中,中国等8个受损害成员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都获得通过。

  2.专家小组采用标准格式的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议定有不同的职权范围。如果争端各方不能就专家小组的成员组成达成一致,那么这一问题由总干事来决定。

  3.专家小组的报告应交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除非提出上诉或者是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批准该报告。

  4.在争端任何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机构的审议报告必须仍交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反对通过该报告。

  5.在起诉方请求授权其对被诉方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时,除非经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不同意这一请求,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时限”结束后30日内授权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例如,最近,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欧盟对美国可征收40亿美元的补偿性关税,因美国对其出口企业减免税,造成对出口企业的变相补贴,专家小组裁定美国违反了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造成了欧盟等成员企业的损害。

  “反向协商一致”决策规则,有利于专家小组的成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通过、补偿或报复裁决的通过,都相当于自动的,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否决。因此,任何想阻止裁决获得通过的成员都必须说服其他所有成员,包括争端中的对手,从而排除败诉方单方面阻扰的可能。这些“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规则有效地消除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存在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再加上规定了严格的争端解决的结案时间表,“反向协商一致”决策规则就可以保证整个争端解决程序进展得更快和更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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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反向协商一致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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