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日本录音制品措施案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1996年2月9日,美国认为日本版权法对录音制品的保护规定不符合WTO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与日本磋商。按照《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录音制品自其制作完成之年的年底起至少保护50年。而当时的日本版权法规定,对1946年1月1日到1971年1月1日期间生产的录音制品不给予保护。这就意味着,日本对1946—1971年的录音制品的保护不足50年,显然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不符。美国的磋商提出后,日本予以较积极的回应,并于1996年12月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修改版权法,对录音制品的保护期规定为50年。1997年1月24日,争端双方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说明他们已经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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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WTO 知识产权协定 美国诉日本录音制品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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