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原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的滥用权利。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
此种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了被授予许可的人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只可以自己实施发明专利,不得转让强制许可,除非连同使用该强制许可的企业一起转让。取得强制许可的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此种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了被授予许可的人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只可以自己实施发明专利,不得转让强制许可,除非连同使用该强制许可的企业一起转让。取得强制许可的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