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费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在融资租赁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赁管理费,是否应该计入租入资产的成本。
会计界有两种观点:资本化、费用化
主张融资租赁费用“资本化”主要理由是:
1.融资租赁期限较长,租赁期内,企业虽然不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通过支付租金,取得了长期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价值也应视作一种资产。
2.融资租入资产,租赁期满时企业一般都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从这点看,它类似于分期付款购买。所以,收入资产时,企业应同时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
3、如计入当期损益,会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主张融资租赁费用“费用化”主要理由是:
1.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会计上对未来生效的契约(如购销合同),并不予以确认和反映,融资租赁业务也不应例外,将支付的租金直接计入各期费用即可。
2.从企业的实际考虑,将租赁费用资本化,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从而提高企业的产权比率,降低企业的资产报酬。正因为如此,大多数承租人都不愿意这样做。
国际会计准则主张融资租赁费用“资本化”
我国租赁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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