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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s)又称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最明显的特征是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它最大的特征是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的。到1995年年底,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从国际惯例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登记都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机构统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批准登记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公告。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这个程序即可开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还应进行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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