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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达成了一个名为《实施动植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的国际多边协定。关于动植物检疫早已经有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协议,如国际植保公约组织(IPPC)和国际兽医局(OIE)。S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原则渗透到动植物检疫的工作的产物。SPS协议虽然表明为了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实施动植物检疫制度是必须的,但是更强调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要降到最低程度,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把关贸总协定中的等同原则、透明度等引申到SPS协议中,成为动植物检疫应遵循的规则。


  该协议出台的背景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SPS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

  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

  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

  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由于动植物检疫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发展外贸经济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SPS协议,找出我们在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差距,积极寻找对策,以保护我国的国民经济安全,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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