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陷阱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上个世纪50年代,李约瑟博士发表了其多卷本巨著《中国科学技术史》(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的第一卷,提出了被学术界称为“李约瑟之谜”的著名假说,即为什么中国在15世纪之前远领先于欧洲文明,而在此后却逐渐落后于西方世界?(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1卷第1分册,第3页)换句话说,为什么工业革命没有发生在条件其实很好的中国?李约瑟并不是提出这一问题的第一人,比如,中国科学社的创办人之一任鸿俊先生早在1915年就讨论过“中国无科学”问题。但由于李约瑟在科技史界的影响,他的假说提出后,从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科技史等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的著述不断出现,其中,较有影响的观点是伊懋可(Mark Elvin)的“高水平陷阱”假说,即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中国过多的人口抵消了高水平农业技术所带来的收益。
在最近的研究中,姚洋对这一假说给予了修改和进一步解释,认为人口众多造成土地价值的增加,高额的土地回报诱使人们投资农业,工业因此缺少资金,无法发展起来,并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对修正的“高水平陷阱”假说进行了验证,认为“人口增长符合马尔萨斯原理”和“工业存在规模经济”是假说成立的两个先决条件。(姚洋:《高水平陷阱——李约瑟之谜再考察》,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姚的数学推导相当严谨,但问题在于,其假设前提与史料不符,在明清时期,并不存在土地的“高额回报”现象。本文将用历史资料证明,在明清时期,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边际报酬并不高于非农产业,工业革命没有形成的原因在于由于人口众多导致的小农经济结构。
先看几组数据。根据吴慧的研究,我国唐朝时期的人口才达到0.53亿,宋朝起开始突破1亿人,明朝达到1.3亿人,到清朝中叶猛增至3.6亿人。唐、宋、明、清四代粮食面积分别达到了1.99、3.90、4.20和6.18亿亩,在粮食亩产呈逐代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四个朝代分别为每亩334、309、346、367斤),由于人口激增,人均粮田面积逐代下降(唐、宋、明分别为3.76、3.75、3.23亩),到了清代仅有1.71亩;人均占有原粮数也逐代下降(唐、宋、明分别为1256、1159、1118斤),到了清代仅有628斤。不仅如此,连劳动生产率也呈下降状态,四个朝代劳均生产粮食(原粮)数分别为4524、4175、4027和2262斤(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页)。
按照姚洋的解释,中国古代过多的人口引致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但上述资料说明,清代的粮食单产仅比明代高出20市斤,哪里谈得上“大大增加”?从技术进步角度考察,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中国自战国晚期就形成了以精耕细作为主要特点的农作体系,并逐渐发展,至明清时期达到极致。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农业技术进步有深度,如品种技术、灌溉技术、施肥技术等,由于传统技术的特性使然,我国古代农作物产量的提高非常缓慢,上述单产数据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粮食总产量的增加主要依靠耕地面积的拓展。到了明清时期,继续扩大耕地的边际收益已经大于边际成本,农业技术主要向广度发展,即拓展农业生产领域,如蚕桑、养鱼等,江南一带著名的“桑基鱼塘”就代表了这一时期农业技术的最高成就。帕金斯对1400年到1850年单产提高和耕地面积扩大对粮食生产的贡献进行了估算,认为1400-1770年单产的贡献为42%,耕地面积扩大的贡献为58%;而1770-1850年单产的贡献上升到47%,耕地面积扩大的贡献下降为53%(见德·希·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0页),说明明清时期粮食面积的扩大已经逐渐趋近于上限。
可见,中国古代人口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如伊懋可所推断的那样,抵消了高水平农业技术所带来的土地的净收益,而是不断引致耕地面积的扩大、农业技术向深度尤其是广度开发。吴慧研究的结果表明,唐、宋、明清四代粮食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94.3%、94.0%、90.3%和80.1%,说明土地上多种经营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事实上,根据帕金斯的研究,我们可以推断出,清代扩大的土地,除了蒙古、东北地区,内地主要是一些边缘性土地,生产率很低,很多土地根本不适合粮食生产(见德·希·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8、第31页)。农民对这些边缘性土地的利用,总是在满足粮食对耕地的需求之后,才将剩余劳动力转向多种经营,而农副产品的价格是以农业的劳动平均生产率为基准的(见曹莘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因此,土地上多种经营程度的加深对农业资本积累不会带来多大的贡献,也不会造成土地价值的大幅度上升。
那么,既然土地生产率并没有显著上升,而粮食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却逐代下降,清代比明代更是急剧下降,中国古代社会是怎样在这个十分荒唐的过程中取得进步的?是怎样支撑着“康乾盛世”的?或者用现代经济学语言说,一个社会在为什么能够在数百年的长时期内保持着“没有发展的增长”(有时甚至连增长都谈不上)?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试想,如果我们承认农民是理性的,那么,在劳动生产率下降了接近一半的情况下,为什么农民还会滞留在土地上?这里面固然有恰亚诺夫的“自我剥削”的成分,但就整个民族而言,在几个世纪里长时间忍受“自我剥削”,其理性又表现在哪里呢?对于这些“问号”,由于其不并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规律,因而不能采用现代经济学方法去分析。如果硬要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去生搬硬套,得出的结论有可能南辕北辙。当然,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该还是适用的。这就使我们想到,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或者说,微观经济结构是怎样的?于是,我们可以尝试着从小农经济结构这一最基本的角度解释上述“问号”,从而也就有可能解释“李约瑟之谜”。
到了明清时期,经过两千多年演变的小农经济在结构上已经基本呈现稳定状态,其主要特征就是土地加家庭副业。当土地上的产出能够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时,小农经济结构中围绕着土地进行的生产活动的比重就大,否则,土地之外的经营活动就逐步增加。兼业是小农经济为主社会的特殊产物。户均耕地面积越小,对副业收入的依赖程度就越大。到了明清时期,由于人均耕地面积的持续下降,尤其是清中叶的显著下降,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农家经济收入多元化倾向,兼业农户大量存在。据史料记载,明代万历以前200年间和清初至鸦片战争180年时间里,封建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在这一较长的安定环境中,家庭副业获得了较大发展,如制瓷、铁冶、木材、造纸、丝织、棉纺织、制糖、制茶、榨油、酿酒等行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见岳琛主编:《中国农业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256-257页)。这些行业的最大特点,一是劳动密集型,能够容纳大量劳动力。二是主要在家庭经营的框架内进行,依附于农户经营的主要行业—— 农业,农户劳动力的分配,也是首先满足农业的需要,然后再分配于各项副业。副业对农业的依附,使得明清时期农户的兼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状况也使农户经济的容量越来越大,也使劳动力得到了较充分的利用。清代江南一带在耕作制度上已经出现了三熟制,农忙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农闲季节则主要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可以解释了,为什么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而大量劳动力仍然滞留在土地上。
小农的高度兼业化经营对中国古近代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很大的。兼业经营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方面说,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兼业经营有利于充分利用农闲季节的剩余劳动力,缓解劳动力过剩的压力,补充耕地的不足,从而可以增加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农户的收入,使大量的贫困家庭得以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支撑起一个人口稠密的小农社会。兼业经营的家庭剩余尽管很少,但由于家庭数量庞大,仍然可以“集腋成裘”,支撑起封建社会庞大官僚机器的运转。从消极方面看,兼业化经营使小农经济结构得以不断强化,阻碍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高度兼业经营状态下,小农户是相互独立且小而全的经济实体,其生产、生活资料绝大部分都由自家生产,只有极少数自家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如生产用的铁制农具和生活用的食盐等,才需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这就使得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实际上是畸形的:一方面,商品的总量较大,农户生产很多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如养鱼、养蚕等,有时商品率还相当高;另一方面,商品生产以规模狭小的农户为基础,单个商品经济主体提供的商品量很少,每个农户亦农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亦蚕,亦农亦渔,进一步固化了小农经济结构,使社会分工愈益模糊,劳动效率愈益低下。按照舒尔茨的理论,这样的小农经济对生产资源的配置可以达到最优化状态和低水平均衡。在小农经济结构下,农民为了生产和生活,也要进行小范围的交换活动,黄宗智称之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5页),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相当小;当然,农户的产品结构中有些产品就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如蚕、鱼、铁器等,即黄宗智所说的“谋利推动的商品化”(同上),但由于单个生产主体提供的商品交易量很少,不足以产生工业革命这样的质变。可见,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微观经济结构下,如果没有新的生产要素的引入,是不可能成为工业革命的基础的。
当然,如果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大量沦为流民,上述现象也就不存在了。然而,正是由于农户的兼业经营特征,小农经济呈现出相当稳定的状态,一般不会出现破产现象。少量无地农民,即使是沦为长期雇工甚至乞丐,等到积累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后,仍然回到家乡购买土地,加入兼业经营者的行列。实际上,明清两代大土地所有者并不占主流,而以中小地主为主。中小地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自营+雇工”和出租土地。由于劳动力大量剩余,雇工价格极低,“自营+雇工”和一般小农户经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出租土地者主要是不在村地主,佃农租用土地后,其经营行为和一般的小农户是一样的——也把土地当作兼业经营的基础和依托。
明清时期,各地均出现了一些占有土地面积从数十亩到数百亩乃至更多的大土地所有者,其中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经营地主。据统计,在清乾隆时期,22个地区(21个省和台湾地区)中已有15个地区(14个省和台湾地区)发现有关经营地主方面的材料(《清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9页)。经营地主的雇工数量不等,有的几人,有的可达几十人。由于其生产目的大多是到市场上出售,因此,一些学者也把由此而形成的经营农业看作是农业领域资本主义的萌芽(见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9页)。从理论上讲,经营农业由于耕作面积较大,经营目标紧紧瞄准市场,因而有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进而推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工业革命的产生。但事实上,经营农业也是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产生的,必然受到小农经济结构的影响。具体说来,经营地主的雇工是小农中的土地较少者或无地农民,其数量较为庞大,因而工资水平较低,甚至能够吃饱饭就行,这就使地主完全可以雇佣较多的雇工在土地上进行高劳动密集型劳作,从而抑制了资金密集型技术的出现。秦晖等人的研究发现,在关中地区,“经营地主”经济中的劳动密集化程度并不亚于、甚至很可能还高于小农(见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可见,经营地主和小农一样,也在逐渐“过密化”。黄宗智的研究发现,由于大量廉价劳动的存在,经营地主甚至不愿意投入多于满足该地区自然条件最低需要的畜力,更不用说机械化了。因此,其利润只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1页)。可见,在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结构下,经营地主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生,相反,20世纪上半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营地主倒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衰落了(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8-75页)。
此外,不论是大地主,还是中小地主,他们和小农户之间的平衡都是动态的。成功经营的小农可以逐渐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有的规模较大的地主经过几代的分家之后,又回到小农状态。或者,小农在占有土地的规模方面上升为地主,但其土地又通过出租回到家庭式小农经济。经营农业尽管脱胎于家庭农业,但同时又可能是再造租佃小农经济的摇篮。(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1页)。因此,即使经营式地主,也不过是小农经济的附庸,其特性从属于小农经济。
可见,人口多确实是导致明清时期没有产生工业革命的原因,但具体原因并不在于伊懋可所说的过多的人口抵消了高水平农业技术所带来的收益;更不是姚洋所说的人口众多造成土地价值的增加,人们因而过分投资于农业,使工业缺少发展资金。本文分析的结果是,庞大的人口造成了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和低水平均衡,使结构之外的任何要素都难以常态融入。小农经济也能够产生一定程度的商品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甚至产生过像经营农业那样更接近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但由于小农经济在资本积累等方面的局限性,其运行规律和资本主义完全相悖,其结果只能是非资本主义化,只能反过来对小农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固化。因此,要打破这种小农经济结构,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就必须使外力足够大,比如,社会革命。甚至我们还可以极而言之的推论出,如果没有清末以后数次翻天覆地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还可能停留在那种自给自足式的稳态小农经济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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