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工分制
亦称“劳动日制”,以劳动工分作为计量劳动和分配个人消费品尺度的制度,是以前我国农业集体单位采取的计算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报酬的一种办法。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一般由生产队组织,社员以生产队为劳动单位进行劳动并取得报酬。但农业劳动通常在广阔而分散的土地上进行,对劳动者努力程度的监督十分困难。因而,在最终产品收获之前,难以判断每一个工序的劳动质量。所以,生产队普遍采用了“工分制”作为劳动的计量和分配依据。这种“工分制”,以潜在劳动能力为依据,根据性别、年龄为每一个社员指定一个工分标准,按工作天数记录工分数,年底根据每个人的工分数进行分配。
“工分制”一般用劳动日作为社员投入劳动的计量单位,一个劳动日表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天完成的劳动量。一个劳动日再分为10个工分。计算工分数量的主要方法:(1)按件记工,即按社员完成的工作定额确定应得工分。(2)“死分活评”,即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的工分,再根据劳动中的实际表现进行评议,确定加分、减分或按原定标准记分。(3)“死分死记”,即按社员劳动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工分,再根据实际出勤时间记分。(4)包工,即合作社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工分,包给生产队完成。最初是实行季节性包工称为“小包工”,以后出现了常年包工称为“大包工”。有些合作社在常年包工基础上规定产量标准,实行超产奖励制。
实行工分制时,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取决于他本人参加集体生产所得的劳动工分和工分值的高低。
由于这种分配制度完全忽略了实际劳动态度和工作质量,多劳不能多得,偷懒也不会受到惩罚,因此对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造成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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