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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腐败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PE腐败
PE腐败_5分词条

所属分类: HOT 腐败 证券 证券市场
摘要:

PE腐败是近年国内新出现的词汇。是指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上市前的投资机会。他们知道证监会已经开始要审核,知道上市的时间表,通过各种关系、各种各样的运作拿到上市前这些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卖给别人,这其中存在腐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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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述
* 2 手段
* 3 特点
* 4 消除手段
* 5 现状分析

PE腐败-概述



PE腐败PE腐败

PE英文即Private Equity,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从中国来看,有相当国有资金也加入其中,比如社保、券商、国有大中型企业、保险资金等。从国外PE市场来看,由于法律规范严格,且新股发行与上市均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许多股票上市发行定价在10-20倍市盈率之间,上市后不少跌破发行价或偏离发行价不远,因此,PE市场在法律与市场定位方面没有出现过分暴利或违规行为。但从中国目前来看,新股恢复发行,尽管采取超过33倍的PE发行,但上市后仍会有100%-300%的上涨,形成风险利益泡沫。对PE机构和上市公司相关利益方而言,在暴利驱使下,往往腐败非常明显,而新股不败和法律的不完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市场交易方式不能适应等均为其提供了腐败的大环境。[1]
PE腐败-手段


从中国A股历史来看,PE腐败的链条影响到管理层上层,比如王小石事件。这还只是在发审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果一些拟上市公司和利益机构通过各种关系贿赂官员,使得一些利益明显、业绩极差、持股问题严重的公司通过发审上市和不规范重组,结果是上市后就亏损,给投资者和资本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其实,PE式腐败更多地产生于更前端:以较低价格进入准备上市的企业。通常这种情况发生在产权主体缺位、委托代理链条较长的国企,或者是原大股东刻意引入对其上市能够起到推动作用的“有价值股东”。而第二种情况多产生在民企。另一种极端的例子是,为了不承担法律风险,原大股东以极低的价格引入活动能力相当强的股东,并赋予相当数量的股份供其转让给更有价值的股东,以便协助包装通过各种渠道达到尽快上市的目的,自己则躲在更深处享受上市所产生的资本溢价。由于资产定价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PE阶段的腐败监管难度极大;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跑冒滴漏”时有发生,而涉及公司上市的权力资本交易,交换手段在向远程、间接的方向发展,隐蔽性愈来愈强。[1]
PE腐败-特点


PE式腐败的几大特点导致了这种行为不易被发现。一是PE属于私募,信息披露不像公募那么通透;二是PE虽是以法人形式入股,实际持有人则藏于其后;三是做PE及后续的上市过程,有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非常专业的机构打理,所有的公开材料都被打磨得近乎“完美”;四是投资者包括媒体,通常只关注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及公司盈利能力、利润的真实性。[2]
PE腐败-消除手段


PE式腐败在新股发行、上市和重组中时常出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的PE式腐败,远非传统意义上的权钱交易可比,其交易手段更隐蔽,涉及利益更重大,技术含量也更高,危害自然也就更严重。如果不能从源头和交易环节引导,将对中国未来资本市场形成巨大危机隐患。[1]

有业内人士认为,消除PE腐败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严格法律规范,违法必究,严格执行;

二是保荐机构应形成独立性机构脱离证券公司,并对上市公司历史沿革进行充分而完整的陈述,比如股权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内容包括工会持股、职工股、信托、委托持股、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最近股权变动情形,私募、股东与发行人持股情况及最新、历史成本、管理层之间是否存在导致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安排等,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三是严格上市公司行为,如果虚假上市就应果断让其退市并进行重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四是在市场化交易上进行理性引导,减少政府干涉市场行为。
PE腐败-现状分析


多位保荐代表人认为,难以担负追查到底的“重担”。某证券公司投行负责人透露,2007年深交所就给他们出了关于PE腐败的命题。然而,他觉得很难从中介机构的核查和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去防止所谓PE腐败。他认为,这种腐败也是权力寻租必然导致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不管它是权色交易还是权钱交易还是PE交易,都属于腐败问题,应该“该谁管谁管”,而不应是资本市场所要承担的重任。[3]

如果发现股份转让异常,保荐人有尽职调查的责任,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调查持股人的身份也是尽职调查中的常规程序,包括让持股人提供书面承诺书、到工商部门去查股份变更情况、到银行去查股权转让资金的对账单等。然而,保荐人也只能查到这一步,如果背后再有其他利益而公司又存心隐瞒,根本核查不了。尤其是不参与公司管理的小额股权转让,就好比公司老板私下馈赠礼物,没有办法核查清楚。

如果让保荐人或发审委来完全承担这个责任,第一,拿不到证据;第二,即便拿到证据,能采取的措施也非常有限。而且,此种腐败形式的存在不是仅通过行政力量就能解决的。在全球成熟的资本市场,平均每五只新股上市就有一只当日会跌破发行价,因为它们的定价比较合理。在香港,经常有新股因认购流产而无法发行。而在内地,因处于资产膨胀期且供求关系失衡,发行市盈率过高。因此,市场的问题最终要靠市场去解决,创投是个新生事物,要关注问题,不要采取过激措施去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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