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实验 创建词条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百科

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诚信义务:公司的管理者,或者掌控公司权力的人,包括董事和高管人员,有时候还包括行使公司权力的人,比如控股股东,应当诚实信用地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义务被称为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fiduciary的本意是faithfulness,在语义学上是对誓言或义务的忠诚。

 Fiduciary duty有不同的翻译。翻译和理解的不同,反映了这一重要概念对受 大陆法系影响的中国法学而言,属于较为陌生 的外来词的特点。 受到香港的影响,这个词常常被翻译为“受托
责任”、“信义义务”、“受信义务”、“信托义务”。

英国法:将诚信义务理解为起源于信托。信托指的是一种财产上的依赖关系,一方获得财产权的同时,负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理财产的衡平法的义务,并且应当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加以成立。可见信托只是一种财产上的关系。公司和信托中的诚信义务是有区别的。比如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属性,社团性,信托严格禁止受托人的利益冲突交易,公司具有公共性。
在大陆法系,诚信义务来源于委托责任。带有法定性,更多是通过明文规则来确定,对超出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往往缺乏调整能力。
为什么需要一个独立的诚信义务?——填补空白:对公司的合同连接体而言,存在着交易成本和人的理性局限的原因,导致事前 很难起草一份完整的合同。但是:公司很难理解为一个合同连接体,这也不过失合同理论的翻版,还有忽略了公司所处的多元化环境。

 诚信义务的分类

1.忠实义务:对应着义务人品德的要求 忠实义务的一般表述:

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包括:
自我交易(掏空)或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与公司控制权有关所谓交易,包括侵占公司财产、利益或机会,以及合并中的排挤行为
财务协助或发放报酬
混合动机行为

公司的权力行使者作为诚信义务人必须在公司 行使其职权的时候,善意地从事行为,并出于 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仅仅促进其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忠实义务一般适用于董事、高管人员和控股股 东。至于下级雇员,是否需要服从忠实义务, 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忠实义务的本质是要求董事等高管人员不能将 自己的私利,置于与公司利益(公共或集体利 益)相冲突的位置或情形。尽管由于具体的情 形千差万别,难以列举界定完全其外延,但忠 实义务的内涵,通常认为就是一个广义上的利 益冲突问题。 “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避免利益冲突的交 易”,“免于自我交易、恶意行为、欺诈和抢夺
公司机会。”
2.注意义务:对应着义务人能力的要求 ,作为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管理人员应当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尽到注意、谨慎、小心来处理公司的事务。

业务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 起来的一项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规则。 早期各州及联邦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侵权模 式,并且在侵权模式下创造了不同的标准,如诈欺标 准、公平标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和不确定性。 目前比较流行的作法是使用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来判断董事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诚实的作出业务判断的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在如下情
况下)即履行了自己的职责:(1)他或者她对交易 没有利益;(2)对与义务判断有关的情况是熟悉 的,而且他也合理地相信在那些情况下作出该判断是
适当的;(3)合理地相信,他所作出的业务判断最 符合公司的利益。
除此之外,一些学者提出第三项义务:服从法律的义务,或者称为合规义务。
除这三项外,还有学者提出诚信义务应当包括一项独立的“披露义务”。

经管百科已经为您找到更多关于“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的相关信息,点击查看>>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7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