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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否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4.1 什么是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要素:
l(1)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是“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
额或股份;
l(2)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l(3)公司不存在“有限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 责任,和任何自然人没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的否定,意味着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面 纱刺破,一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一是管理者或者员工的行为因为代理无效、过错 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其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的面纱不能挡住债权人对实 际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追索责任,被称为“公司责 任的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 for corporate liability)。

任何责任都是有范围和边界的,不可能存在着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 “无限责任”。
¡ 以无限责任为例,合伙企业法中界定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边界:
l (1)企业的相对面纱
l 合伙法§38,“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39,“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方面,合伙不享有有限责任,但偿债的次序有先后之分; 同时,这种面纱的相对性还表现在§4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 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 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用于清偿”。

(2)个人财产边界,在无限责任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债权人请求用于债务的清偿,但并不能执行其个人生活必需品。
(3)时效边界,债权人的债权主张应当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刺破公司面纱无非存在三种情况:(1)合 同,在这种情况下,有错误表示、欺诈转移等制 度就可以解决问题;
l(2)侵权,可以用行为的因果关系、社会公共政 策来解决个别股东或者董事控制公司导致的侵权 问题;
l(3)关联企业制度,采用企业间责任制度就可以解决企业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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