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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格拉斯-史蒂格法(Glass-Steagall Act),是美国在1933年所通过的金融机构管制法,主要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与保险公司不得跨足彼此间的业务,也不得互相持股。
      之所以制定该法,主要是因为1930~1933年正为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华尔街股市崩盘,美国整体经济萎缩约30%,共计约1.1万家美国银行营运出现问题,占当时所有银行的3分之1。当时重重打击了美国的经济体系、怨声四起,国会议员一致将矛头指向银行,指责银行在风险过高的票券市场中进行操作,使存款人的财产过度暴露在高风险的投资中,缺乏稳健的资产管理。故为了避免银行再犯同样的错误,遂推动上述法令以禁止商业银行进行投资银行的业务。
      不过,相对于欧洲国家管制较少的金融体系(Universal Banking),美国制定的Glass-Steagall Act显然削减美国银行的获利能力,同时也削弱了美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而面对这样不利的情况,过去25年来该法案便遭到无数次的挑战,直到近年才逐渐克服政治上的阻碍,成功地于1999年底正式废止该项法案。
      但鉴于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国华尔街再度成为众矢之的,认为是引发此波危机的祸首,也因此,Glass-Steagall Act的必要性再度被外界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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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格拉斯-史蒂格法 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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