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国际上通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它通过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接受多个投资者的委托,以“专业管理、组合投资”的方式,将委托资金进行共同运作,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有效地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匹配,克服了个人投资者在专业知识和资金等方面的局限。
类型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两种类型: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投资者参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起点是人民币5万元。
(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者参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起点是人民币l0万元。
从功能地位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非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群体定位是中高端客户。其特点是:(1)委托资金起点较高。无论是限定性计划的5万元,还是非限定性计划的l0万元,都远远高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及其他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资金起点,目标客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2)非公开销售。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结构设计灵活合理。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内部进行分级,可以区分为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等不同级别。证券公司也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共同运作,并以投入的自有资金为限优先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亏损。(4)信息披露规范有序。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必须至少每3个月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充分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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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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