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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豁免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拒绝对涉及外国行为或其财产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而这类案件应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
豁免的范围:

(1)绝对豁免:不加任何区别的豁免;(2)限制豁免:有例外的豁免:例外:a、国家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的商业交易;b、雇佣交易;c、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d、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e、作为个人在国外活动

国家豁免权中的国家是指: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②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③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利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④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他们授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⑤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明示:事先通过签订条约、协定或合同放弃豁免权,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外国法院接受其对特定行为的管辖。默示:通过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参与诉讼(国家起诉时,对被告的反诉不能要求豁免;豁免应贯穿始终,全面生效,不能只对自己不利部分或从中间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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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家豁免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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