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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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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够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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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民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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