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法经济学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经济学理论发端于美国,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该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现代法经济学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科学学术界最具有影响力、覆盖范围最广、研究和接受人数最多的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实证化进程,而且对经济学的发展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成为法学和经济学共同的研究前沿和热点。
法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地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铺了经济学地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地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入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
法经济学理论核心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法经济学研究特征编辑本段回目录
1.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2.激励分析。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3.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研究仍大量涉及社会制度问题,因此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未中断过。19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他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还有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以及康芒斯,但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经过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反思后,各国政府不得不大力运用法律手段来对经济进行干预与控制,这使得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迫使法学院对教育课程进行改革,以培养了解经济学的法律人才。由于时值美国采用反垄断法来对市场进行干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这门课程,经济学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这个项目最终演变成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经济学项目”。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问世,它的创办是“法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告诉人们,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时,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因此,“科斯定理”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结果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波斯纳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既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又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故而分属于法学和经济学,成为它们的分支学科。
归纳科斯以来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法律经济学讲的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对法律分析最有用的经济学分支是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常被定义为研究有限资源如何在相抗衡的各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和制度模式。正是由于经济学的技术优势使之向其他社会领域的扩散成了大势所趋,学者们发现将法学进行经济分析同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法经济学要增强具体实用性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一方面,法经济学可以很好地解释许多立法背后的基本政策目的,使立法得到更为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另一方面,法经济学却难以对具体的案件审理提供一致性的指导,不能据此使相同或相似法律规范下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相同或相似的裁定结果。
要使法经济学研究具有实用性,必须运用跨学科的方法,它应同时包含对经济理论和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分析,将经济理论和法律案件的分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像在一般的法律案件分析中那样,抛开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模型,在个案中考虑风险的存在,只在个案而不是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考虑经济学理论的适用,从而在对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进行的经济学分析中找到这些案件的规律,使这些案件的裁定具有法律上至关重要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该方法采用涵盖绝大部分民事责任的侵权和合同策略理论;二是将经济理论和法律当做各自独立的对象,分别展示它们的逻辑构成;第三,不是只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而是对一系列案件同时进行法律和经济学的分析,以展示它们在这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运用中如何相互关联,以及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如何被运用来决定具体案件的裁定结果,并比较两种结果之异同。法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我国应充分重视法经济学理论编辑本段回目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经济分析法学的有关理论。法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
过去,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以至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并不顺利,甚至艰难。但是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无法拒绝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无法拒绝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发展,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乃大势所趋。
法经济学著名人物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外:科斯 波斯纳 托马斯.S.尤伦
国内:史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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