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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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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里斯本条约编辑本段回目录

       《里斯本条约》即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欧盟新条约。这一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随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各国批准后,条约于2009年1月生效。但各国批准进程比预想困难许多,一直到2009年11月3日,捷克总统克劳斯宣布他已经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成为27个成员国中最后有一个签署国,至此欧盟27个成员国已全部批准该条约。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9年10月10日,波兰总统卡钦斯基(前)在华沙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2009年10月10日,波兰总统卡钦斯基(前)在华沙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 the Treaty of Lisbon)”被视为《欧盟宪法条约》的简化版,但不再沿用“宪法”的名称。新条约的诞生将进一步改革欧盟机构,简化欧盟的决策进程。根据条约,欧盟理事会今后设常任主席,相当于欧盟“总统”,欧盟还设立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相当于“外长”的职务,该高级代表同时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是欧盟的首部宪法条约,旨在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欧盟宪法条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法国和荷兰2005年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使得这部被寄予厚望的宪法条约陷入困境。
  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200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根据欧盟各国首脑达成的框架协议,新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签署)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签署)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这样,新条约的重要性下降,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核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的全民公决。 按照各成员国讨论达成的共识,新条约删去了一切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包括更改其“宪法条约”名称、省去欧盟盟旗、盟歌等内容。同时,条约增添了一些使欧盟决策过程更透明、更民主的条款,并照顾部分成员国意愿,增加了一些“个案处理”的灵活规定。相比《欧盟宪法条约》,新条约内容大为简化,但仍保留了宪法条约的实质内容。根据新条约,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都将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旨在让扩大后的欧盟更好地运转。

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里斯本条约》,取代已经宣告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被视为《欧盟宪法条约》的简化版,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一次。
  --将目前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任期5年。
  --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减至750,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过英国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社会权利和劳工法等与宪章有抵触的法规被判定为非法。

意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这标志着困扰欧盟长达两年半的制宪危机暂告一个段落。该条约获得各成员国批准,为欧盟的机构改革铺平道路。
  欧盟制宪进程并不平坦。2005年法国和荷兰在全民公决中否决欧宪条约后,欧盟陷入制宪危机,机构改革议题被迫搁置。2007年3月欧盟领导人在纪念欧盟成立50周年时通过《柏林宣言》,被视为《欧盟宪法条约》简化版的《里斯本条约》半年后诞生。按照预定计划,条约的批准程序将在2008年内完成,并于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前生效。《里斯本条约》将对欧盟机构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表决机制提高决策效率。
  《里斯本条约》从制定到签署,既有各成员国的不懈努力,也是形势所迫。欧盟领导人深知,在欧盟从15国骤然扩大到27国后,出现的“消化不良”现象必须通过机构改革才能解决。同时,克罗地亚入盟迫在眉睫,而2003年生效的《尼斯条约》没有为此预留空间。欧宪条约失败后,欧盟领导人采取了更加务实的态度。在 2007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领导人成功消除了已批准欧宪条约国家和未批准欧宪条约国家之间的意见分歧,果断做出在新条约中剔除“宪法”字眼,并舍弃让人联想到“超国家”性质的盟旗、盟歌等,为新条约的诞生设定了蓝图。
  在此后的政府间会议架构下举行的谈判中,成员国采取了妥协的态度,尽量满足英国、爱尔兰、丹麦、波兰、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要求。这一系列的让步最终使条约在10月份正式获得领导人批准。《里斯本条约》保留了欧宪条约的基本内容,但却并不一定要经过全民公决,所以降低了被否决的风险。

价值编辑本段回目录

 《里斯本条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新条约要对欧盟的机构进行大手术,其执行过程不会一帆风顺。欧洲政策中心首席研究员安东尼奥·米西罗利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由于新条约中规定的改革措施是全新的,条约生效后,可能会有一段磨合期。比如,新设的欧盟理事会常任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责分工并不完全明确,三人能否合作默契也有待观察。此外,欧盟委员会委员人数减少后,各成员国之间如何分配委员名额也没有最后确定。由于新的“双重多数表决制”牵涉到人口数量,各成员国如何界定各自人口总数也将成为新的问题。

生效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9年11月3日15时,捷克总统克劳斯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成为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最后一个签署该条约的国家。在捷克批准《里斯本条约》后,该条约有望从12月1日开始生效,欧洲一体化进程由此将得到进一步推进。《里斯本条约》走完了批准程序,意味着欧盟将翻开新的一页。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的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有3个方面。一是取消原来由轮值主席国首脑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的做法,设立欧盟理事会常任主席,就是“欧盟总统”,由他来代表欧盟在国际舞台上抛头露面。这个职位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一届;二是把欧盟理事会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代表,与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事务的委员这两个职务合并,设立新的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类似外长,并扩大这个职务的权限,特别是给予这个职位对外援助的财权;三是把一些原本必须采用一致通过原则的政策领域划归到多数表决制的领域,以避免某项政策因一国反对而不能通过的尴尬局面,提高运营机制的效率。
  比利时现任首相赫尔曼·范龙佩成为第一任“欧盟总统”。 英国人凯瑟琳·阿什顿担任“欧盟外长”。
  有评论认为《里斯本条约》的实施没有减小27个成国员间分配职务的难度,而且对提升欧盟代表在世界舞台上的个人地位也作用甚微。
  塞尔维亚于2009年12月23日正式申请加入欧盟,由于最近刚刚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为其他国家申请加入欧盟提供了便利,塞尔维亚入盟的谈判进程将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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