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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发行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名词解释编辑本段回目录

    股票市场上的存量发行(secondary offerings)有两种主要情形:一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中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IPO时,老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二是公司上市后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上市后,公司老股东通过一定的方式减持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的存量发行在证券市场被广泛地关注,该类存量发行不仅涉及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平、公开、公正等基本问题,而且涉及诸多的制度设置技术问题,一直是证券监管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IPO存量发行,可避免发行过多新股造成募集资金过多,同时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应量,降低市场炒作因素,减少限售股份积累。但存量发行卖掉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而不是归公司所有,会造成部分股东提前套现。

通用解释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IPO阶段的存量发行,主要是指在公司IPO时,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增量发行募集到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发行新股后,一般会使上市公司净资产等指标发生变化。存量发行募集资金不归上市公司所有,募集资金直接流入发起人大股东的口袋,发行新股前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不变化。

存量发行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为了解决超募现象,证监会正探讨适时引入存量发行制度。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1月29日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表示,存量发行的引入,是发行体制改革下一阶段可以探讨的问题。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报告中也指出,及时引入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措施,认可存量发行和储架发行,推出这些制度安排。
  储架发行,就是针对上市公司投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监管部门一次性审核其发行申请,然后由公司、承销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次择机募集资金。这种发行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缓二级市场的压力。[2]
  在目前实行的增量发行方式中,最低发行比例限制与高市盈率是造成超募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存量发行可以参考询价结果,反推发行数额,控制募集资金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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