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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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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基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适用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部分)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33 号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已经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六月七日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实施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股之王两主角 被处终身市场禁入

  2009年07月,中国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了孙胜、王忠娟的手中。对于名噪一时的两位“金股之王”案主角,证监会开出了“终身市场禁入”的严厉罚单。此外,有关方面负责人透露,“金股之王”案的刑事部分也即将审理终结。几名曾呼风唤雨,裹走股民千万财富的犯罪嫌疑人,即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2009年7月,证监会对名噪一时的两位“金股之王”案主角开出了“终身市场禁入”的严厉罚单2009年7月,证监会对名噪一时的两位“金股之王”案主角开出了“终身市场禁入”的严厉罚单

  2007年底,深圳证监局陆续收到对深圳市金股之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股之王”)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投诉。2008年3月30日,《深圳晚报》记者以“求职者”的身份对“金股之王”展开卧底调查,并对该公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

  “我们推荐的股票,涨幅已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赶快拨打电话,前一百名观众将免费获得公司提供的即将狂涨股票。”2007年8月,当沪深股市一路高歌猛进,市场心态极度亢奋之际,多家省级电视台的财经频道中,开始频繁出现一档以“金股之王”为名的财经评论节目。

  在节目中,“金股之王”证券分析师先对大盘、个股做简要的评述,随后开始大篇幅地点评“金股之王”推荐的股票如何不断上涨,公司对股票的研究水平如何高超,公司的股票分析软件如何强大。节目的末尾,会播放一分钟“金股之王”股票分析软件介绍,并声称将为前若干名拨打电话的股民免费荐股。

  2007年10月开始,上证综指在到达6124点的高位后,开始一路狂跌,“金股之王”推荐的股票也没能幸免。几个月后,许多投资者发现被骗,开始向各地证监局举报“金股之王”。

  2008年4月22日,深圳证监局对“金股之王”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从现场所搜集的证据来看,仅2008年1月到3月,“金股之王”以卖软件为名就骗取股民数千万资金。

  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所有人王忠娟、孙胜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马勇、刘博威两名证券分析师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时,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撤销马勇、刘博威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融通基金“老鼠仓”案审定 张野终身市场禁入
基金业频爆“老鼠仓”基金业频爆“老鼠仓”

  2009年6月,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违法违规一案审定,证监会取消了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8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责令融通基金整改六个月,整改期间公司的新业务将被限制。不过由于本案违法违规行为事发于《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因此张野此次未被追究刑责。

  证监会于2009年4月对张野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个人从中获取好处。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支股票,获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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