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中国环境标志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境标志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作为“生态标签”,它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或标签)。环境标志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
环境标志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欧洲,在国外,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名称叫法,如蓝色天使、绿色印章、白天鹅、欧盟之花、环境选择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称为环境标志。1978年,德国首先实施了环境标志,截止到2006年他们已对100多类4000多种产品颁发了环境标志,国际上已有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环境标志,环境标志在全球范围内已成为防止贸易壁垒、推动公众参与的有力工具。
环境标志在全球范围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倡导可持续消费,引领绿色潮流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并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命安全和发展。美国著名的盖洛普民意测验发现,绝大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比经济增长更具战略意义。这直接导致了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绿色消费逐渐成为当今消费领域的主流。
发达国家的民意测验表明,大部分的消费者愿意为环境清洁接受较高的价格,其中的多数人愿意挑选和购买贴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英国,1988年9月出版的《绿色消费指南》,在9个月内居于最畅销售书的首位,出售了30万册以上。而德国环境数据服务公司(ENDS)2004年完成一项名为《环境标志,在绿色欧洲的产品管理》的研究报告则认为,环境标志培养了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强化了消费者对有利于环境的产品的选择。在中国,据广州联建资讯中心2004年对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3085人中81.7%完全愿意为购买有益于环境尤其是居室环境和饮食环境的产品而支付更多的钱,15.5%比较愿意在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购买环境标志产品,只有2.8%表示无所谓。
消费者是市场的“上帝”,消费者的购买倾向直接影响着产品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影响着制造商和经销商的生产经营思想,推动了市场和产品向着有益于环境的方向发展。在日本,55%的制造商表示他们申请环境标志的理由是环境标志有利于提高他们产品的知名度,30%的制造商认为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比没有贴环境标志的产品更易销售,73%的制造商和批发商愿意开发、生产和销售环境标志产品。此外,相关调查显示,40%的欧洲人已对传统产品不感兴趣,而是倾向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日本37%的批发商发现他们的顾客只挑选和购买环境标志产品。德国推出的一种不含汞、镉等有害物质的电池,在获得蓝色天使(德国环境标志)之后,贸易额从10%迅速上升到15%,出口英国不久就占据了英国超级市场同类产品10%的市场份额。
跨越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在保护环境、人类健康的旗帜下,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环境壁垒”更加森严,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形势日趋严峻。以服装行业为例,以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环境标志制度,保证纺织品经过检验且不含有害物质,并在标签上做出明显的标识。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服装和纺织品,如果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进口商的环保要求,就会被禁止进口或被出口商拒收。各种产品若想在国内市场站稳脚跟或打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让产品的“出生证”得到更广泛的认同。绿色消费是当今世界消费领域的主潮流,环境标志产品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喜爱,它应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经济发展规律鼓励企业选择环境标志
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在管理上树立经营理念,不断为企业文化注入新的内涵;就必须开展企业流程再造等工程;就必须不断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或为原有产品增加新的附加价值,不断寻找新的卖点。绿色消费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新时尚,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可抓住机遇,开发有利于环境的产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国环境标志实施概况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上环境标志计划一般由三个机构来管理:一个技术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初审产品种类建议,起草、修改和指定产品标准;一个代表各界利益团体的委员会负责确定产品标准;一个办事机构负责与企业签订合同及管理标志使用。在已实施环境标志的国家中,基本上由以上三个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环境标志的实施,但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其在环境标志的组织结构和实施程序上也不太相同。
德国
德国的环境标志计划是建立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框架之内的。其管理机构由三个部门组成。分别是政府机构——联邦环境署(FEA);非政府机构——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ELJ);非政府机构——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RAL)。
其中,FEA负责评审产品种类的建议、起草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修改标准草案等工作。ELJ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部、核安全部任命,由11名成员组成。它的成员具有广泛的基础,包括德国教会、环境科学机构、消费者协会、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贸易联盟、地方联邦政府和新闻记者的代表。来自FEA、联邦环境自然保护部、核安全部和RAL的代表也参与评审讨论,但没有表决权。评审委员会负责选择产品种类,评审标准草案,最后确定产品标准。
德国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是建于1925年的非效益型机构,其组成是由140家私人组织构成的。在RAL的统一指导下这些私人组织建立产品质量标准,为工业和贸易服务,提供质量保证,为了保证实施环境标志中决定的中立性,RAL委员会的委员们在组成上是平衡的。他们来自贸易协会、消费者组织、贸易联合会和政府。RAL组织专家听证FEA起草的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与申请标志的厂商签订合同,管理合同的使用。RAL在标志实施中起技术支撑保证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
德国的产品实施程序分4步进行。第一步,任何人都可向联邦环境署提出产品类别建议。联邦环境署检查建议,并转交环境标志委员会,环境标志评委会选择产品类别供进一步调研与讨论。第二步,联邦环境署准备技术文献和标准草案,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组织专家听证,向环境标志评委会提出建议。第三步,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标准草案。第四步,生产商向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申请标志。经联邦环境署或联邦州政府和其他机构评估后,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批准申请。以上步骤可以简化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立产品种类及制定产品标准。第二阶段为标志的申请审批。
加拿大
加拿大的环境标志管理机构是政府机构。它由一个代表着独立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处管理,这个秘书处是加拿大环境保护部的一个部门。它和一个技术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性原则文件,初审产品种类的建议。由加拿大环境部长任命的来自各个领域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最后评审产品标准。加拿大标准协会(CSA)不仅和秘书处共同制定指导性文件,还负责向厂商发放环境标志证书及监督管理环境标志的使用。
加拿大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过程参考德国的具体做法。第一步,任何人可以提出产品种类建议,由秘书处初审建议后交到咨询委员会选择产品种类。第二步,由3个管理机构(秘书处、咨询委员会和标准协会)与合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的特别工作组起草产品标准草案,并由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合作技术委员会进行第一次评审。第三步,通过的草案交咨询委员复审,公众讨论60天,最后由咨询委员会通过。第四步,由环境部长公布,形成的指导性文件在政府刊物上发表。第五步,生产商向加拿大标准协会申请标志,经批准后可以使用标志。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加拿大增加了公众讨论这一项。
日 本
日本的环境标志计划由促进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负责。这两个委员会均隶属于日本环境协会。日本环境协会是非政府部门,但由政府部门——日本环境署管理。促进委员会由9人组成,在规划中起主要的决策作用,负责制定规划指导原则,选择和确定产品种类和产品标准及建立标准。它的代表来自消费者、生产商、工业组织和销售组织、环保局、国家环境研究所和地方政府。专家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代表来自消费组织、以及环保局和国家环境研究所的技术专家、环境科学专家,从而具有更多的技术保证。这个委员会负责确定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审批申请的产品是否符合环境质量要求。而日常工作则交由日本环境协会的秘书处管理。
日本生态规划的审批过程如下: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请标志的产品种类建议。标志促进委员会根据制定的原则及申请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批准该品种。如果该产品种类被批准,在专家委员会的帮助下,促进委员会建立标准。标准制订的时间一般比德国和加拿大要短。如果产品种类的标准已存在,批准委员会为了确定申请者的产品是否满足标准,可能要求生产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请第三者组织测试。如果标志被批准使用,厂商与日本环境协会签订“生态标志”使用合同,期限为两年。
新西兰
新西兰的环境标志计划是由TELARC负责,TELARC是“新西兰质量保障、试验测试和工业设计鉴定局”的简称。TELARC是根据1972年议会法令建立的法定机构,旨在促进先进实验室测试的发展质量保障。该机构的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独立开展工作,管理着新西兰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截止到2006年,其标志计划已建立了一个很小的工作小组,成员来自TELARC、环境部、消费者协会(民间的、非盈利性的消费者监督组织),主要任务是建立“环境选择管理咨询委员会(ECMAC)”。ECMAC的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共有10名成员,分别来自生产者、零售商、包装商、环境利益团体,以及来自环境部、消费者协会的代表。TELARC的委员会根据来自ECMAC的建议做出标志计划的有关决定。
该计划的实施过程与加拿大环境标志计划相似,ECMAC初步决定产品类别,专家小组决定产品标准,产品类别和标准最后报TELARC批准。生产者自愿申请标志,并支付使用费。与澳大利亚标志计划紧密合作是该计划的一条基本原则。为此,成立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新西兰环境部长、澳大利亚政府和很多澳大利亚州政府的代表组成。
法 国
法国的标志计划依靠独立的标准机构L‘AFNOR负责监督管理和制定标准。L’AFNOR,即法国标准协会,于1978年1月依法成立。
各商业团体、技术专业团体、各联合会均可以提出标志产品类别。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首先决定是否对提议做进一步的调查。这个委员会隶属L’AFNOR,由来自环境、消费者协会和工业组织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基础。如果该建议被认为值得调查,该委员会指派一名专家准备产品类别的范围和标准。与德国计划一样,其确定产品标准是采用矩阵分析方法,它的评价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该委员会推荐产品和标准草案,提交给L‘AFNOR。
政府赋予L’AFNOR起草产品类别范围和标准的责任,因此L‘AFNOR可以修改或无视该委员会提议。确定产品类别的提议最后由政府主管部长批准。可以看出,隶属于L’AFNOR的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力。
奥地利
在奥地利,标志计划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而不是在审查组织手里。4个参与管理标志计划的组织是环境、青年和家庭部(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消费者信息协会(一个非官方的消费者协会)、“ARGE质量工作”(一个民间的认证协会)、环境标志委员会。
环境标志委员会作为环境、青年和家庭部的咨询机构,有15名义务成员,由3名环境科学专家和12位来自各种利益组织、包括消费者和环境组织、标准和工业协会以及来自贸易和工业部、环境青年和家庭部等组织的官方代表组成。在已建议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是该委员会采取所有行动的目标,通常在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做出决策。
标准草案和产品类别提交给环境标志委员会评审。该委员会可以建议接受、修改后接受或否决申请,最后的决定则由环境、青年和家庭部部长做出。
北欧委员会
北欧委员会的部长们,代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统一在1989年11月起采用一体化北欧环境标志。该计划有3个目标:一是告诉香附子有关情况,帮助他们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二是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考虑中;三是使用市场力量作为环境法规的补充。
标志产品标准将被设定在尽可能高的程度,以鼓励产品的发展,标准至少要高于最严格的国家标准。申请标志是自愿的,参与该计划的规划和建立各自国家的计划结构也是自愿的。
环境标志北欧共同体有两名来自参加国的代表,隶属北欧委员会消费者事务高级办公室,是建立标准和选择产品类别的最终机构。当然,产品类别的最初选择和标准的最初制订,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提出产品类别后,必须咨询其他国家计划后方可进行北京研究,以免重复。
研究的成果包括标准草案,将提交给其他国家进行评议。提出建议的国家根据评议修改有关的研究文件,然后把附有对该产品类别和标准进行解释的最终建议提交给北欧标志共同体。标志共同体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定该建议。所有标志共同体的决定需要通过投票做出,每个国家一票。如果未能达到一致通过,可应任何一个国家的请求将建议提交给北欧委员会部长们决定。
中国环境标志实施情况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的环境标志共有三种类型,分别为I型、II型、III型。
I型环境标志即为众所周知的十环,图形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具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已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I型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为官方标志表明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正是由于这种证明性标志,使得消费者易于了解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对自身健康无害,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而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中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式、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及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I型环境标志 原则和程序》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与各国环境标志计划做法相一致,在与国际“生态标志”技术发展保持同步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互认工作,目前已经与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签订了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已成为中国企业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有力武器。为促进企业可持续生产战略的实施。2006年10月24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6月3日,针对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又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中国环境标志已成为国家推动循环经济战略的重要手段。
II型环境标志是企业通过自我环境声明并由第三方进行验证的生态标签,同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I型环境标志 原则和程序》标准以及ISO 14025《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环境信息说明(III型环境标志)》标准不同,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标准规定了进行自我声明应遵循的9项基本原则和18条具体原则,换句话说,可以按照ISO 14021规定的具体原则来判断声明者的环境声明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标准可以作为认证标准来使用。虽然II型环境标志(EL)原则上并不要求任何第三组织对声明进行认证。但在ISO 14021 条款: 5.7 i)中规定“如果产品未经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的许可或认证,进行声明时不得做出此类暗示。”从这一条上来看,标准也认可了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进行П型环境标志声明验证的可能性,并且提供发展不同类型环境声明的机会。因此,在我国企业普遍信誉度不高,消费者对自我环境声明不太信任的情况下,以独立第三方对声明者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认证,不仅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还可以推动II型环境标志的健康发展。另外,ISO 14021 条款:6.1中规定“声明者必须负责评价并提供验证自我环境声明所需的数据。”由于是自我环境声明,声明方要对他们所做的所有声明负责。声明方的责任包括对资料进行评估以及应有关机构的要求为声明的验证提供必要的资料。从这点来讲,即使第三方组织存在,对声明内容进行举证的责任应由声明方来承担而非第三方组织。所以,II型环境标志的主体为声明者。根据II型环境标志的以上3个特点,我国实施II型环境标志应“以企业为主,ISO 14021标准为准绳的第三方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的实施形式是由第三方对企业(声明者)的环境声明按照ISO 14021标准中规定的18条具体原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声明者)准许使用II型环境标志标识的方式进行。
III型环境标志是基于全生命周期评价基础上的环境声明,声明的是产品对于全球环境产生的影响。应该讲我国甚至发达国家目前并无全面开展III型环境标志的基础条件,所以目前市场所见到绿色标识只有两类,一种是有第三方颁发的,一种是有企业自己声明的。并不存在所谓的标准符合性标识,这是因为ISO 14020系列标准并不是产品标准,在产品上贴这样的标识消费者是无法分清该产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是不是绿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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