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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政策性金融债 编辑本段回目录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几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发展历史及其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每年都完成了发行任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派购发行的券种有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三个品种,在付息方式上,在1994年度发行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单利债券,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按年付息的附息债券。所发行的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五年朔、八年期的金融债券为规避利率风险,从1995年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一定的准浮动利率。派购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尚未正式流通,但中国人民银行己批准在货币市场上做抵押回购业务,同时可以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推出的券种按期限分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二十期、三十年期。按性质分有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
  

发行人及发行场所 编辑本段回目录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2004年以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债的唯一两家发行人,其中又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要发行体,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2004年以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恢复政策性银行债券的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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