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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原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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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加以阐发。对这一原则的认识及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贯彻,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后最初几年,党政干部和解放军官兵实行供给制,到1955年才普遍改为工资制,学习苏联的办法,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在国家干部中实行各种级差的工资制度。在对级差工资制以及同物质鼓励原则不可分割的按劳分配原则这一问题上,毛泽东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参加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读书小组时,发表了许多谈话,他在读到苏联教科书中有关工资制和物质鼓励的内容时说:在根据地的时候,我们实行供给制。人们还健康些,并不为了追求待遇而吵架。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了级,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的说服工作。这一思想在“文革”后期1975年的理论问题指示中发展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四人帮”把毛泽东的这些思想进一步作极左的解释,把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商品制度都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和条件”,借此来推行“大锅饭”、平均主义,使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遭到极其严重的打击,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早在“四人帮”横行时就批驳他们的极左谬论。他在1975年8月18日《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中就批评当时劳动报酬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要动脑筋想一想。所谓物质鼓励,过去并不多。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同样是工人,但有的技术水平比别人高,要不要提高他的级别、待遇?技术人员的待遇是否也要提高?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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