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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委托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特殊的合同,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而应该适用《律师法》的特殊规定。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因此, 委托人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是合法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本着公平原则,根据代理工作的具体进行程度给付一定的合理的工作费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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