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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由于买断式回购使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而且各种跨品种、跨期交易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合理地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债券回购业务是其调整头寸、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这些机构的资产流动性管理始终贯穿于其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也是体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买断式回购使交易双方处于对称的地位。对正回购方而言,由于回购协议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低的保证金要求,所以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人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对于逆回购方来说,不仅可以防止因为正回购方到期拒付资金而给逆回购方带来损失,而且逆回购方还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如果将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远期交易新品种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组合产生一系列新的交易方式,满足投资者债券结构调整、规避利率风险等要求。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双边报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或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必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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