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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德公式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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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汉得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7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卡洛尔学说或卡洛尔公式(The Carroll Towing Doctrine or Carroll Towing Formula)。汉德公式:

  B<PL

  B:预防事故的成本;
  L: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P:事故发生的概率;
  PL:(事先来看)事故的预先损失。
  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详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过失的要义在于不合理。美国侵权法将过失界定为“未能(在具体场景下)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制造不合理的风险”。在英国,“合理性是过失侵权法中的本质要素”。因而,把握了“合理”,就把握了开启过失责任领域的金钥匙。
  但是,在如何确定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路径。一种最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合理注意的标准人格化,幻化为私法中的“理性人”形象。合理注意就是处于相同或类似境地的“理性人”会尽到的注意。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既存的社会规范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通过既存的权利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或者通过权衡行为涉及的不同利益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最后一种方法称为权衡路径。该路径经常被表述为,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要在风险的大小(即事故发生的盖然性及预计后果的严重性)与采取特定预防措施的难度、花费以及其他困难之间进行权衡。
  这种权衡路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由美国法官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提出的著名的汉德公式。该公式用数学语言表达人们确定注意义务的过程,即如果损害发生的盖然性是P,可能发生的损害的严重程度为L,行为人避免损害的负担为B,那么当B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别呢?显然,人们并不要求占有者过分牺牲自己的利益以保护非法侵入土地者(尤其是成年侵入者)免遭来自土地的风险。土地占有者只须按自己的能力作出警示或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受邀请进入土地者的安全就可以了。普通法中很多案件都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在上议院裁决的British Railways Board v.Herrington案中,瑞德勋爵说:
 
  通常普通法适用客观标准。如果某人选择与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发生关系,如驾车出行或在公路边建筑房屋,法律就要求他如一个有充分技能、知识和资源的理性人那样行事。他不能主张事实上他达不到该标准。如果他无法达到该标准,他就不应与他人发生关系。但是占有者并非自愿与侵入者发生关系。是侵入者强行与占有者发生‘邻人’关系。因而占有者只需以一种人道主义的方式行事——不能对他要求过多——我不明白为何要对他作出更高的要求。 
  因而,占有者对侵入者的义务必然随着他的知识、能力和资源而变化。这经常被说成是,侵入者应该接受土地的现状。我更愿意说,侵入者必须接受占有者的现状。
  皮尔森勋爵说得更为清楚:“还存在一个道德方面……不法侵入是一种不当行为,表明对他人的权利不加考虑。如果非法侵入者能通过自己的不当行为给他人施加苛刻的义务,这是不公平的。”事实上,个人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它们冲突时应该做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这也要求对权利涉及的不同人之间的不同利益进行衡量。鉴于人类的有限理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分配的不完全性与非终局性,汉德公式代表的权衡路径无疑是判断过失的一种无法回避的路径。

汉德公式的贡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显然,汉德公式道出了一条真理。并非只要有风险就应预防,只有风险不合理时才须预防,从而否定了只要风险可预见就须预防的主张。这样,就指明了不同利益之间的权衡这一认定合理注意的重要方面。
  社会生活日益密切,有时单纯地不危及他人是不可能的,汽车制造商总是会预见到他制造的机动车可能会撞伤行人;子弹制造商也总是会预见到他制造的子弹可能会误伤他人。在这些情况下,可预见性已经无法限制责任,因而重点转向存在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汉德公式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指向了一种有意义的对避险措施的区分,即提高注意程度与减少某种活动量。一般而言,前者仅涉及个人的经济负担与不便利,无法证成冒险的合理性;后者涉及某类活动的社会价值,有时可以使冒险活动在社会价值的层面上得以正当化。
  但是,正如米歇尔·格林所指出的,很可能正是第一次重述激发了勒尼德·汉德法官提出他的公式。早在汉德公式提出之前,第一次重述在确定理性人在具体场景中会如何从事时,就采纳了权衡路径。这明显是追随了亨利·特里的路径。
  卡洛尔案在1915年的一篇开拓性的文章中,特里将过失定义为“涉及造成损害的不合理重大风险的行为”,同时主张,行为人“必须如一个理性谨慎人那样判断和决定”。而且仅当可预见的风险超过其预期的社会功用时,行为才具有“不合理的风险”,因而有过失。与汉德公式使用三个要素确定风险是否不合理不同,特里使用了五个要素: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汉德公式中的P)、侵害客体的价值(汉德公式中的L)、行为人目标的价值、行为人的行为达致该目标的效用、该行为对达致该目标的必要性。后三个要素是汉德公式中B的不同方面,他们衡量被告不采取避险措施的预期收益,也就是被告采取避险措施的预期负担。汉德法官将特里的因素作了简化处理,从而更易表述为一个公式。
  公式化的表达使权衡路径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汉德法官的代数公式很容易被人误解。当我们看到一个公式,很自然的倾向就是用具体的数量代替其中的参量,然后运算该公式。而且,汉德公式有时也被描述为要求进行“风险的计算”。如果仅作字面理解,这种语言表明行为人(或者评价其行为的事实裁决者)应该手持一个计算器,代人适当的数量,然后等着看看计算(B是否小于PL)是否表明行为人有过失。但是,除非我们知道何种证据相关、如何相关,否则再多的证据也是无意义的。价值判断对于法律决策者应该如何在众多可能的意义中理解“负担”与“收益”是必要的。
  然而,对于风险的大小、受威胁利益的社会价值以及行为人目标的社会价值这些判断合理与否的关键性因素,特里或汉德公式几乎没有或者仅给予非常一般的指导。考虑到在这些问题上作出合理判断的范围,几乎过失案件的任何结果都可以视为与该标准一致。因而,汉德公式虽然指明了利益衡量的重要性,却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进行利益衡量,这有待于贯彻私****理的“理性人”标准的补充。在普通法国家,陪审团在这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汉德公式毕竟给出了合理性判断的考量因素,并以一种简明的形式表达出来。从霍姆斯仅仅通过可预见性判断行为的合理性,到特里将行为的社会价值纳入考虑范围,无疑是一个进步。正如弗朗西斯·波伦在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1929年试行稿的报告人注释中所指出的,问题“并非仅仅是……理性人会做什么,而是……当理性人关注于其行为涉及的风险与行为可能给社会或自己,或通过给自己而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时会做什么。”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也认为,风险——效用分析并非允许比较同类的要素,或者产生确定的答案;相反,该路径确定了重要的变量以供陪审团在评价行为是否合理时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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